以下这三个影响鲁西南社会组织的特点在鲁西北都不存在。 其一, 24 鲁西北不种鸦片。 其二, 除了黄河沿岸几个县外,其他县份盗匪均未成为主要问题,特别在一些特殊县份里,例如在 义和团的发生地茌平,尤其如此。 《茌平县志》记载:"民国以前,人民不知土匪为何物。 " 《茌平县志》(1935年版),卷11,第20页。 〖ZW)〗其三,地主所有制在鲁西北基 本不存在。 鲁西北地主所有制的不发达尤其令人震惊:全地区仅有106%的土地出租,其百分比在山东 最低。 旨在重现清末土地占有形式的努力证实了以上民国时期的数字。 1957年,两位中国学 者景GAE64、罗仑对鲁西北60个村庄进行了调查,他们在调查中发现,在19世纪90年代 ,有44个村庄(占73%)没有出租土地超过50亩的地主。 与此相比,胶东半岛只有31%的村庄没 有地主 景GAE64、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附录1。 在我划分 的六大地区基础上,我又重新计算了他们的原始资料。 很有意思,鲁西南67%的村庄至少有 一个地主,但是,那里的抽样太少(仅6个村庄)。 黄宗智曾详尽、透彻地分析了华北平原的"小农经济持续性"。 华北平原在明代存在过大土 地占有形式,但到了明末,大多数地主皆因起义暴动而破产。 清朝竭力鼓励小土地占有经济 ,以此作为中央集权统治的最佳财政基础。 大规模土地积累的社会基础在该地区非常薄弱。 与长江下游尤其是珠江三角洲相对比,该地区的宗族关系从未发展成为共同的土地占有关系 ,同一宗族的人至多共同占有几亩坟地。 商业也没有造成财富和土地的积累。 华北平原商业 上最重要的发展,是始于明朝的植棉业以及植棉的普及化。 东昌府几个县(尤其是高唐和恩 县)和临清周围地区生产大量皮棉,但是这种情况仅仅导致了华北平原成为自明朝以来迅速 发展的长江下游地区的附属区域边缘:江苏和安徽的商人们运走皮棉,再把织好的布匹带回 北方。 很显然,商业盈利并未给华北平原带来多大好处。 在清朝,到18世纪,这种关系有了可观的改变,华北农民开始纺纱织布,并把其中大部分出 售到华北边远地区。 但到这时,人口压力使华北农民陷入这样一种错综复杂的状态:农闲季 节(和受雇于富户时期)的手工劳动仅仅保护了小农的狭小生存空间,并使小土地占有经济延 续下去。 一些人曾经试图变成"经营地主",从商品粮中盈利, 25 但是,现有的农业技术使他 们能够经营的土地面积相当有限,加上中国传统的分家习俗使那些大户在几代之内又沦为小 土地占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