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的次数和程度系根据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明清档案)的资料统计而成。 我采用两种 方法,第一种旨在计算各县1892-1895年自然灾害的发生率、严重性和受灾村庄数目。 4个 编年录列出:全部受灾、80%、70%、50-60%受灾,庄稼减产"比较严重"和"比较轻微" ,相应免税或缓征税的村庄数目。 我根据庄稼歉收的百分比扩大受灾村落的数目,从而制出 一个各县"灾荒目录"。 资料来自李秉衡的四个奏折,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户科题本 ,光绪二十年,第21号),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光绪二十一年,第27号),光绪二 十二年八月七日(光绪二十二年,第25号),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光绪二十三年,第2 5号)。 第二种方法是,简单计算1868年到1899年间一个县因自然灾害而免税的次数。 李秉衡 奏折,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户科题本,第27号)提供了1868-1891年间的数字。 上述 四个奏折只计算了因减产50%或更多而得到免税待遇,没记录减产50%以下而缓税的那个部分 ,这包括1892-1895年的情况;《大清实录》(沈阳,1937年版;以下简作"实录"),卷39 8,第10页;卷413,第6页;卷435,第22页;卷456,第3页,包括1896-1899年情况。 (注 意:实录记录的实质上是那些诸如1892-1895年间上奏的长奏折的一个节略。 )按照免税程 度和受灾的严重程度排列各县。 在同一豁免水平内,按传统的,即所有官方出版物都遵循的 顺序而排列。 这样,尽管表面上看是一堆县名,但仔细注意它们在排列顺序上位置的变化,就能 琢磨出哪些县受灾严重。 各县按受灾程度分类,每一类里边又按各县的常规顺序排列。 虽然 各县在分类表中的顺序看起来是连续的,但有些县按常规序列本应出现在前面,但在这种分 类排列中却出现在后面。 这意味着排列在它前面的县属于不同类别。 我在计算中,排除那些 仅仅缓交税,而不是免税的县,以便与其他材料保持一致。 应当指出,虽然这些材料在对遭 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各县进行分类时有用,但是,它们对水灾地区进行分类的效果,要比分析 因旱灾引起的歉收(鲁西北的一个永恒难题)效果好得多。 按理说,官方半年度的收成报告应 该说明旱灾引起的歉收情况,但遗憾的是,一直到清末,山东省的报告都完全以一种例行公 文形式出现(与李鸿章管辖的直隶相比)。 实际上,1890-1898年每年各县都毫无例外报告收 成是"稍过半"。 不过,应该说明的是,胶东半岛上的几个县,尤其是掖县和胶州,一般都 报告60%的收成。 参阅张汝梅奏,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户科题本,光绪二十三年卷, 第24号)。 最后是刑部记载,我翻阅了有关山东以及江苏、河南、安徽和直隶的边界县盗匪案的107个 奏折。 据说,在49个山东盗案和58个邻近州县盗案里有171个盗匪来自山东省。 各县盗匪分布 情况都已记录在案,至于盗案发生的时间、规模、武器和赃物,在我们讨论盗匪问题时,我 都将列表说明。 全部资料都来自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19世纪90年代的刑科提本(盗案)。 典型 例子,参阅张曜光绪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奏(光绪十六年,第108号)。 ①〓史念海:《中国的运河》(重庆:历史出版社,1944年版),第139-140页。 ②〓参阅本书第3章,第6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