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收集的证据证明,自下而上的法律探索方式要比自上而下的方式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有一系列的研究,将普通法传统的国家与民法传统的国家各自的经济发展结果做了比较。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之后传播到英属殖民地。在这种法律体系传统下,法官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他要参照之前处理类似案件的方式进行审判。这种法律审判的原则是要适应实际情况,根据新形势做出调整。就像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所说:"普通法的好处就在于它先确定案件,然后再根据原则作出判决。"48 现代的民法起源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国,随后传播到法国和西班牙的殖民地(西班牙当时也在法国的控制之下)。在该法律传统下,立法者自上而下,将各种可能的情况写入法律文本中。法官只是成文法律的荣誉执行者。这个法律系统缺乏像普通法那样自下而上的反馈,不是由案件来决定法律。从实施效果来看,民法在实际运用中的效果并不好,而且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该法系也难以适应新的形势。然而事实证明,法国--这个民法系的发源地,要比它和西班牙的殖民地更快地适用了普通法。这些殖民地国家虽然只是这种司法模式的追随者,但却难以适应调整后境况。 这种不同显现在制度等方面(见图8)。依托于普通法的体系,在法律和推动市场经济因素的配置之间存在正反馈。这样,与民法国家相比,普通法国家拥有更广泛的推动经济繁荣的正式制度,例如产权、合同执行、法治以及法人责任。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巴基斯坦、乌干达和美国都是从英国殖民地变为在保护产权方面十分发达的代表性国家。阿尔及利亚、哥伦比亚、海地和尼加拉瓜则是由法西殖民地成为如今在保护财产权方面表现很差的国家代表。 研究普通法的过程对于支持金融市场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金融要求有更为复杂的配置,例如对于公司股东的法律保护以及偿还债权人债务的破产诉讼程序。的确,事实证明,采用了普通法体系的国家在以上两方面做得好于民法系国家。根据私人信贷在GDP的份额以及股票市场的资本总额和流动性等各种指标验证,普通法国家的金融市场更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