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发展中国家看到过相同的进程。如果土地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者不同(例如,牧民放牧或农民种田),那么土地私有化将会更加复杂。贫困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归属通常以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性安排或非正式的团体协议而定,并非通过正式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成本高的土地所有权认证体系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计划者并没有对当地进行足够的研究,他们没有弄清楚这一点,援助机构就建议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建立电脑数据库)。 习惯性的安排也可以适用于集体财产问题,例如所有人都可以在集体的牧场放牧。公共财产问题经常遭遇"公地悲剧",每个牧民都在牧场过度放牧,因为牺牲的牧草不是自家的财产(我希望草被我家的牛吃了,而不留给你家的牛)。然而,如果人稀地广,这种公地的悲剧便不会出现,那么非正式的团体协议还可以起到控制过度放牧的作用(例如村里的长者决定让你我在特定的时间分别去放牧)。 纽约大学教授伦纳德·万特切肯(Leonard Wantchekon)提出了他的家乡Benin村,在管理公共资源--鱼塘的经验方法(过度捕鱼同样是公地悲剧的经典例子)。每年到开放捕鱼的季节,村里的长者就会到村外15公里处的Amle湖举行检测仪式。如果那里的鱼足够大,那么捕鱼时间就可以开放2~3天。如果鱼还太小,就禁止一切捕捞行为,要是有人私自去湖里捕鱼,他就会被村里一切的正式或非正式群体所排斥。这种违背了诚信的人被全村人孤立,在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没有人和他说话,都对他视而不见。 随着土地价值的增长,为所有权正式认证所付出成本也是值得的,这将更加有利于所有权的安全性。现在,松散的习惯性安排将难以支撑下去,但是也不能忽略它的影响。因此,随着经济的增长,法律也要从习惯化转为正式化,但局外人并不能充分了解并进行这一转换。 1990年后,西方人在东欧试图用西方的律师和会计师一夜间自上而下重写法定章程,这就是"如何不去做"的一个例子。在东欧,接受援助的主要是西方的六大会计师事务所,43他们为东欧起草了新的法案并培养当地人接受西方的法律。东欧的立法者通过了西方式的法律草案,以满足西方援助的条件。但是新的法律文本却对实际行为的影响极小。顺从于资助者的要求,阿尔巴尼亚于1994年出台了破产法案,这是财产权的组成部分之一。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阿尔巴尼亚爆发了全国性的传销,投资者们总损失达GDP的60%。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一桩案件到法院诉诸破产法保护。44 钱纳(Wade Channell)是一名合法的从业者,他是这样总结20世纪90年代在东欧开始的法律改革:"很难想象专家们会把任何一个条款照搬到他们自己的国家。如果让我负责召集欧洲或美国知名的专家来重新起草美国司法道德准则,而我试图对原草案不做什么修改,包括国会议员、司法官、监狱、商业利息、法学院或其他管理者等方面,那么我的饭碗将很快不保。但从现在的实践经验来看,用这样的工作方法,我可以很容易地找到帮助外国进行社会改革的工作。"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