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禁令的贯彻,取决于国家是否具备检查妇女双足——亦即,名副其实地“凝视”妇女——的能力。县长(知事)和新设置的区长,负有“察见”和查报该县、区内之缠足妇女人数之责;这些资料则由稽核人员查核,“以眼见为准”,并确认各县、区的缠足人口比例。《天足调查表》与《天足报告表》,《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5.37a—38a页。这项政令实施以来,由于引发诸多弊病和民怨,阎锡山不得不再下达各种遏止滥权的指令。1918年3月,阎锡山训令各县、区长,往后各项缠足查验,只得于“日出后、日入前”为之。另外,查验之前,须由各该街村干部“通知本人,或在院内,或唤至门口,按名查看”。唯有县长才有权对违令者照章惩处,以下各级官吏无权径自开罚。《训令各县区长劝导天足,毋得径入民舍及自行处罚文》,1919年3月13日,收入《山西村政汇编》,第2.47a页。我们可以想见,在这些修正训令之前的情况,执有国家权力的地方官吏对村民百姓的生活,是一种什么样的潜在胁迫:入夜后仍擅闯民宅、逗留屋内、骚扰居家、调戏民女、借机敲诈勒索等等。不过,为了确保地方谅解而在户外进行查验的权宜之计,却讽刺地导致妇女必须在较为公开的场所受检的羞辱。何况,尽管三令五申,仍有蜚短流长,说道查脚员假公济私,借机“摸弄”妇女。《采菲录》,第275页。 1919年3月,阎锡山要求各县雇请女性查脚员(稽查员),所需经费,准由禁缠足条例罚款项下支应。毕竟,连他也自嘲道,“警察官吏而干涉及妇女,究非政体所宜。”雇请女稽查员的规定,引自1919年3月19日的命令,收入《山西村政汇编》,第2.47b页。关于妇女身体与“政体”不宜有所交集的谈话,见《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720页。同年底,正式公布《女稽查员服务规则》,根据该规则,理想的女稽查员资格为20岁以上之中学毕业生;不过,合乎此项学历资格者甚少,因此,只要是“品行端正、勤苦耐劳”之妇女,且系“天足或已解放(缠足)者”,皆可充任。她的薪水及下乡旅费由各县支付。女稽查员的职责为稽查违反缠足禁令者,并向县署通报;她们无权擅自处罚。 《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2.57b页。 查脚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人民与国家的竞技场,双方就人民的隐私范围进行抗争或妥协。从后来订定的查脚员行为与执法规范可以看出,人民与官吏之间可能因查脚而出现暴力冲突,而且,查脚员的职务也存在着相当的风险。根据阎锡山的规定,女稽查员下乡时,可带巡警一名;巡警的职责在于“保护”女稽查员,他只能停留在被查各户之门外,不得擅入民宅,更不得讹索求贿。同时,村民也需防范女稽查员,因此《女稽查员服务规则》规定她不准在人家逗留,也不准“干涉”衣服式样及其他装饰。开始检查之前,她“须会知街村长副或闾长一同前往”。《委派女稽查员规则》及《女稽查员服务规则》,这两项规则均于1919年11月22日公布,收入《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2.57b—58b页;《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07页;《山西村政汇编》,第1.41a—b页。 改换查脚员的性别身份并未减缓对立气氛,甚至可能使地方父老们更为恼火。为了反缠足而对人民施以羞辱性的检查和繁苛的罚锾,在他们看来,实是国家多管闲事的无聊措施。阎锡山在一次讲话中,提及街头巷议对反缠足禁令的直觉反应:“此琐事何害于政治,而官厅必严重干涉之耶?”“琐事”一词所隐含的,是一种“身体私密”的概念,亦即,人民预设他们的身体理应属于国家的权限之外。人民画了一条清楚的界线,区别个人与政府的领域。两年后,放足热潮已过,谣言四起,说道:“妇女缠足,官厅已经不管了。”很明显的,这句话从修辞学的角度来看,同样意味着官方权力与人民隐私之间的相互对立性。这两段提到“官厅”的话,均转引自阎锡山。前者为1919年元月的演讲稿,收入《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719页。后者为1921年的告示,收入前引书,第1525页;亦见于《山西村政汇编》,第5.36a页。 根据阎锡山的逻辑,妇女若不解除她们的裹脚布,山西将成中国的笑柄,而中国也会在世界上丢尽脸面。大多数人必然不太明白个中道理。将他们的日常生活衔接到国族和世界,对于他们来说,实在是遥不可及。人们无法从阎锡山的巨型视点反照自己习以为常的理念和行为,唯有从五花八门的流言之中,梳理出政府之所以侵扰他们的“真正”原因。例如,民间谣传,一旦妇女不再裹脚,阎锡山就会征召她们入伍,派她们去打仗。其他谣言还反映了更直接的恐惧:老儒耆绅担忧终止缠足将会败坏道德风气,摧毁妇女的柔顺品性(“不好管束”),结果使她们嫁不出去(“不好出聘”)。在山西南部的若干邻近县份里,乡民纷纷为十三四岁的女儿找婆家,因为他们听到一个流言,说道查脚员仅查女儿,而不查媳妇(“禁女不禁妇”)。关于“征作女兵”的流言以及对于“女德败坏”的恐惧,转引自阎锡山在1919年对学生的一场演讲稿里,收入《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720页;亦见第715—716页。地方乡绅“狃于积习”的保守性格,最令阎锡山气馁,这可从他一再颁布的类似告示中看出;训令寿阳县者,见《山西村政汇编》(第2.49a页),训令大同县者,见《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1a—b页)。关于“查女不查妇”的谣言,可见于两份令文:一为1923年训令壶关县者,另一则为1926年训令潞城县者,二者皆收入《山西村政汇编》,第2.48b—49b页,以及《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19—1520页。壶关县民的抗拒尤其强烈,阎锡山在1918年训令该县采取“始以布告,继以劝导,终则强迫”的步骤(《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0b页),不过,最晚在1923年,阎锡山依然慨叹道,效果微乎其微。 此一流言可能源出于晋南的潞城县,因为该县的女稽查员“仅查闺女,一经出嫁,概置不问”。有许多家长觉得这个说法可信,反映出他们对于女儿待字闺中所处的尴尬地位,隐隐感到不安。他们满心期望,只要为女儿找到婆家,国家就无法干涉她的身体了。人们原已普遍担心女子不缠足就嫁不出去,如今,对于未嫁女儿“妾身未明”的飘摇处境,这项传言犹如雪上加霜。强制放足因而形同对家父长管辖媳妇的权力所发动的一项攻击。“早婚”此一早被阎锡山昭告务必革除的传统习俗,于是成为人民抗拒政府侵犯其私领域生活的一种表现。关于阎锡山禁止早婚的论点,其中一例可见于他的《修正人民须知》,第166页,收入《山西村政汇编》附编。 虽然我们没有各县的收支账目,不过零碎证据显示,许多地方父老干脆就摊付罚金,省得国家找他们麻烦。反正,就如同阎锡山自己简单扼要的说明:“当兵、纳税、受教育,为人民之三大义务,不可不知!”因此,“人民”早就得应付各式各样的苛捐杂税,不差这么一笔捐税似的罚款。1918年7月为止,缠足罚款大量涌入。原则上,各县天足会可得这笔收入的十分之三,其余则充作县立女子学校的经费(若无女子学校,则拨入男子学校)。人民之三大义务,以及罚款按3∶7的比例提充天足会和女学校经费,分别见于《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993页以及第1524页。不过,阎锡山抱怨道,各县呈送的缠足罚金清册中,仅列收入,而常常未能详载支出明细。所以,他下令各县另造新式的四柱清册,表列“旧管”(前期余额)、“新收”(收入)、“开除”(支出,需粘附收据),以及“实在”(结余)等四项帐目收支情形。往后每两个月,各县需造送四柱清册一本送至省府,以备核实存查。《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79b—80a页。于是,至少在书面上,放足运动创造了一种由各县首长支配的自给自足经济模式。 从父老的角度来看,缠足罚金是由过份狂热的省长加上贪腐的地方乡绅共同造成的压榨。榨取所得又供应了后续的检查和更多的罚锾,掌控天足会和学校的官吏和地方乡绅则得以中饱私囊。滥权滥罚的情形极为严重,以致阎锡山必须在1920年7月训令各县,停止发放天足会的所有津贴,原款项移做女稽查员的薪资差旅经费;这项命令实际上等于是解散了天足会。他承认,“近查各县天足会,徒具虚名者实居多数。”在平陆县,由于缠足罚款收入“过巨”,阎锡山训斥道:“行政上之处罚,原以启其儆戒之心,与司法上之制裁不同。”有鉴于受罚民众数量庞大,他建议该县不必对所有违规者都处以最高罚金。在寿阳县,阎锡山发现该县主管下乡时,多任意派用“本村妇女”充当稽查员,并以缠足罚金的四成,“擅自提赏”。阎锡山对天足会运作情形的不满,见《山西村政汇编》,第2.48b页;《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18页。关于平陆县的弊端,见《山西六政三事汇编》,第3.84a页。关于寿阳县的弊端,见《治晋政务全书初编》,第1520—1521页;《山西村政汇编》,第2.49a页。在下一章我们会讨论到一篇名为〈小足捐〉的短篇讽刺小说,该文作者所预言的种种弊端,俨然在山西一些地区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