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慈善的主体是全民,它关乎每个人的良心、责任、自由与权利。然而,在当下中国,在许多场合,慈善更像是一种关系,一种模仿与竞技,而且不时被行政暴力或者道德暴力裹挟。 “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企业各界纷纷慷慨捐款。港台在震灾面前踊跃捐款,表现极为出色,包揽赈灾英雄榜前三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称为地产龙头的万科只捐助了200万元人民币。这笔捐款数额以及万科董事长王石之后的表态,给万科带来了近年来最大的公共信任危机。随后,万科宣布以1亿元资金参与灾后重建,王石公开致歉。尽管人们标榜捐一元钱和捐一个亿性质一样,但在具体慈善行为中还是会被比较,使公民慈善让位于“熟人慈善”,以至于有人感慨捐款像是“随份子”,有钱却随得少,就会遭人鄙视。 一份慈善公益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这意味着有99%的企业从未参与捐赠。由此,工薪阶层时常抱怨自己成了当前慈善捐款的主要来源,而掌握巨大社会财富的富人阶层在慈善事业中却屡屡缺位。但如果对比中美两国的慈善基础,就会发现,中国公民只有10%捐过款物,而美国则高达85%。当然,这一切并不能表明中国人的人心不如美国人慈善。关于这一点,或许我们可以从另一组统计数据中找到答案:目前中国有一百多家慈善组织,而且多具有官方色彩,而美国有100万家。显然,中国慈善事业没有大的发展,更多是在于体制原因。除了公民的自由联合、自我组织在中国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压抑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迄今为止中国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 2008年4月发表的《中国慈善捐赠发展蓝皮书》指出,中国慈善事业大多停留在“政府主导”的形态中,“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中国慈善事业的缩影,还没有成为全社会的事业。显而易见的是,尽管即时行善的观念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但和许多先进国家相比,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尚缺少一种鼓励人们行善的“制度性力量”。 举例说,美国为慈善减免税收的历史将近百年。在联邦政府首次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4年后,美国国会在1917年通过一项鼓励人们捐赠的宪法修正案,规定捐款或实物捐助可以用来抵税。所得税可抵税部分最高可达15%。1935年,政府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税,但同时允许公司用捐款来抵税。到1952年,收入最高可抵税比例增加到20%。目前,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可抵税比例维持在50%,公司企业的标准则是10%。 这种促进是立竿见影的。随着收入增加和税收水平提高,越来越多不愿让收入落入税务部门的人选择了慈善,水涨船高的是非营利慈善机构也得到迅猛发展。半个世纪间,美国慈善组织数量激增20倍。事实上,富人也愿意通过行善来重新分配自己的财富,与纳税相比,他们不仅收获了一个好名声,而且获得了政府一样的主动权,变纳税为“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