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礼收到、回礼送出后,直到确定婚礼日期以前,两家可不再联系。送过聘礼后,这段时间可能为几个月或几年。 婚期将近时,新郎家庭“请期”,然后把举行婚礼的确切日期通知女方家庭。最后就是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发出很多请柬。最后的交换在婚礼前夕进行。男家在婚礼前两天送给女家一些东西作为“催妆”,如装饰发型的首饰,化妆品,写着“五子二女”的扇子。87新娘家用回送男装和扎着彩色饰带的大礼帽表示接到了讯息。婚礼前一天,新娘家要派人到新郎家“铺房”,把陪嫁的床上用品、帐幔、毡褥、四季衣服和首饰都摆放好。同时带去一张清单。《梦粱录》报道,布置好房间以后,新娘家派去的一位女仆或几位女仆要留在新娘的洞房里,确保新娘进这个房间以前没有人进来过。司马光指出,虽然经典著作没有“铺房”的记载,但是他的同辈人都认为这是必不可少的,他们一致认为男家必须提供洞房的家具而所有布匹制作的物件则应由女家准备。他还指出——用不赞成的口吻——总的倾向是把每件东西都摆在面上让人看见。 看一看订婚的全过程,我们发现了其中明显的交换物品的过程。物品的交换不是一次完成,而是一长串连续的行动,通常由男家先送,然后女家回礼。这些间歇性的、一次又一次的交换不是等量的,无论如何,女家收到聘礼以后,仅回送一份较小的礼物;男家的“催妆”,只需送一点微薄的与嫁妆有关的东西。这些一来一往的厚薄不同的礼物多半反映了一个原则,一份礼物制造了又一次送礼的义务;礼物的多少不同,但表明他们对对方的承诺有效,从而维系着社会联系的纽带。 由于同一时刻送的不同种类的礼物都放在一起,因此礼物的价值不太能看得出来。从摆到面上的东西看,聘礼中的食物和首饰比钱财更引人注目,衣服、床上用品和首饰引起的观赏性超过土地、房屋和店铺的契据。进而,同样的东西送来送去使进行中的财产转移被弄得模糊不清,看上去每一方都在慷慨地送礼。事实上第一轮磋商就谈到了详细的财产清单,每次送的东西实际上都带着讨价还价的意思;而且,财产契据不像酒坛子、羊或箱子那么显眼和公开化,穿过街巷招摇过市地送到对方家里,邻居们很难看出来哪一方送得更多。 我们为掩盖婚姻中确实发生了的财产转移找到很多可能的理由。其一,通过给女儿嫁妆把家产完整地转移到下一代人的做法在改变。从下一章可以很好地看到,嫁妆作为妻子的财产成为任何一个家庭内部紧张的来源。其二,如果给一个儿子的聘礼远比给另一个儿子的多或者少,都可以巧妙地遮掩过去。 前面描述的物品和通婚书的交换是缔结婚姻的法定步骤。88女家如果用退还已开启的婚书、不回信的办法毁掉婚约,同时又接受了任何数量的礼物,法律规定“杖六十”。一个案例中,法官列举这条法律说明,女家已回复了“定帖”和嫁妆的清单,因此毫无疑问可以怀疑她家要毁约。另一个案例中,为了搞清楚一个女人是不是与死者结过婚,法官提的问题不仅涉及婚礼,还提到聘礼:“是何人行媒?是何财帛定聘?是何财帛回答?是何人写婚书?” 宋代人过早订婚的嗜好必将导致许多未能成婚的例子。司马光指出过早订婚常会中断婚约,因为“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从宦远方”。笔记小说和逸闻史料很喜欢记载特例——订过婚的男人有的信守婚约,换了别人就可能悔婚。因而程颐说他不可能做到像一位士人那样,与早年订婚的母亲娘家的一个姑娘结婚,即便她已双目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