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似乎都带着一点期望,希望始于友谊基础上的联姻能衍生一次又一次的通婚从而使两家的友谊更巩固。中国外婚制原则禁止同姓堂兄妹结婚,但还不禁止与姑姑、67舅舅和姨母这类亲戚的子女结婚。“亲上加亲”或“累世婚姻”并不是什么新名词。几乎所有的社会阶层都有亲戚之间的联姻。士人阶层更为普遍,可以举许多例子。比如11世纪初,高官、政治家王旦(957—1017)把长女嫁给比她大12岁的鳏夫韩亿(972—1044);把二女儿配给苏耆(987—1035);把三女儿配给范令孙;把四女儿配给吕公弼(998—1073)。王旦还安排儿子王雍娶四女婿的姐妹吕氏。王旦的后代之间仍多次联姻,第三代人里有三对“族外”婚: 韩亿的儿子韩绛(1012—1088)娶了三姨父范令孙的女儿;苏耆的儿子苏舜宾娶了韩亿的女儿;苏耆的女儿嫁给韩亿的儿子韩维(1017—1098)。此外,还有一对父系内部的婚配,王旦的孙女与她母亲吕氏的娘家侄子,即王雍的女儿和吕公弼的侄子结婚。第四代人当中至少也有类似的一对,即王旦的外曾孙之间的通婚,韩绛的女儿与母亲范氏的娘家侄子范绅结婚(图表1)。据说母亲十分企盼这门亲事,这样一来,女儿就可以到自己娘家照顾年事已高、日渐衰老的妈妈。 吕夷简吕吕吕氏王氏吕公弼王氏王雍王旦王氏范令孙?范绅范氏王氏王氏苏耆苏舜宾韩氏韩维韩绛韩氏苏氏 亲戚之间联姻的嗜好会导致各种各样的复合关系纽带。看一看李纲(1083—1140)的例子。因为父母去世,李纲的父亲李夔(1047—1121)从小在母亲娘家长大,外祖父显然不希望看到他丧父后与继母在一起,愿意亲自抚养他。李蘷因而受舅舅黄履的教育。当李纲到了娶妻的年龄时,李蘷选定了舅舅兼老师的孙女,这样李纲就和祖母家的二表妹(祖母的兄弟的外孙女)结婚了。李纲妻子的姐姐嫁给了黄伯思(1079—1119),黄伯思是李纲岳母的娘家侄子。因此李纲和黄伯思有两重亲戚关系: 他们是“连襟”,分别与两姐妹结婚;又是表兄弟(黄伯思是李纲的祖母的兄弟的孙子)。与表亲结婚,李纲显然很满意,68因而安排子女再次与表亲结婚。李纲的一个姐姐曾与张端礼(1082—1132)结婚,另一个与周楙(1082—1125)结婚 。这三家姻亲又安排下一代互相通婚: 张端礼的长子娶了李纲的女儿,次子娶周楙的女儿,长女嫁给李的儿子李宗之,次女嫁给李的侄子李琳之。周楙的小女儿与李纲的儿子李昂之结了婚。(图表2)图表2 李僧护李庚李夔李氏周楙周氏周氏张端礼李氏张次子张氏张长子张氏李纲李氏李昂之李宗之X李琳之黄氏黄汝済黄履黄应求黄伯思黄氏张根张氏张氏 传记里声明“世为婚姻”的并不是很少见。周必大(1126—1204)为姐姐写的传记说:“……吾家与安阳尚氏旧为婚姻,故夫人年十有六归今……大伸……佐均之妇。”由于从未说清楚周氏和尚家的关系到底有多近,因而可以设想“世为婚姻”可能不过是空洞的套话。但他在为姐夫写的传记里将这层关系写清楚了(图表3)。周必大的伯母是尚家的女儿。女真人1126年入侵时,比她小19岁的弟弟为避难到四川投奔姐姐和姐夫。周必大的伯父周利见显然非常喜欢这位内弟尚大伸,因而促成身为孤儿的侄女和内弟婚配,“重两家之好”。人们会注意到虽然新郎只比新娘大3岁,但他属于上一辈人,是新娘婶婶的弟弟,这样一来,异辈通婚的禁忌就打破了。但是,因为男子服丧的范围不包括姐夫及其侄女,这样的婚姻并不违法。 周诜周利建周必大周氏周利见尚氏尚左均大伸这个例子是男子和姐夫的侄女结婚。而王旦的孙子们娶了姨表妹;王旦重孙子娶了姑表妹。各种亲戚都可被视为好的候选人。葛胜仲(1072—1144)有几个妹妹。他告诉我们,他妻子安排其中之一与她弟弟结婚。这是男子与姐夫的妹妹结婚。一位姓张的男子,他妻子和姐姐同时怀孕,两家相约,如果生下来是一男一女就订亲。这是男子或娶姑姑、或娶舅舅的女儿的婚姻,取决于哪家生男、哪家生女。 我们偶尔有机会得知亲戚之间的联姻是由谁提出来的。大约在1095年,兰溪(浙江)人范锷非常欣赏与本地胡家男子结婚的女儿生的外孙女。后来范锷向这位姓胡的女婿推荐自己另一个嫁到江家(也在兰溪)的女儿生的儿子,说他会成为好丈夫。范锷的女婿很难拒绝这个建议。另一个例子是女人,她非常热心地想帮助父母双亡的侄女或外甥女,建议姑娘与自己的次子结婚,于是把她娶进门做儿媳。11世纪中期,有一位老年女人,当她已婚的孙女带着女儿来看她时,她感叹道:“人间有此好女子!忍使为他人家妇?莫如吾孤曾孙之爱也。”两人因此结婚,得益于互为堂兄妹的两位长辈。(男孩子娶了叔祖父的外孙女) 这些证据表明,通常是女人喜欢亲戚之间通婚。女人会因陌生女人进入家门而焦虑,无论是妯娌、儿媳、侄媳,还是孙媳。来自娘家,或与己有关的家庭的(姐妹家或母亲家的),70无论如何似乎比完全陌生的人好。同样,母亲对即将嫁出去的女儿,当然会担心她日后的处境,如果了解一点女儿嫁的那家的情况,会感到多一点信心。 一种很普遍且令人奇怪的亲戚间的通婚是娶已逝妻子的妹妹。确实,经常是第一个妻子提出这样的建议。比如,韩琦报道,他的儿媳吕氏(1039—1065)27岁快要去世时,对丈夫说:“我疾势日加。万万不可治,我有幼妹在家。君若全旧恩以续之,必能恤我子。又二姓之好不绝如故,我死无恨矣。”陈孝标(1014—1072)很小的时候就订了婚,妻子38岁去世。为了养大妻子留下的5个孩子,陈孝标娶了妻子的妹妹做继室。他显然很喜欢那家的女人,后来又娶了妻兄的女儿做儿媳。同样,宇文师说(1117—1156)与姑姑的女儿结婚,妻子去世后,又娶了比自己小7岁的妻妹。吕祖谦(1137—1181)出身于宋代最有权势的家庭之一,与韩元吉(1118—1187)的女儿结婚,5年以后,妻子去世,7年以后吕祖谦与她的妹妹结婚。还有姚勉(1216—1262),他第一次与邹妙善(1228—1249)结婚,婚后一年妻子去世。服丧期满后,姚勉探问可不可以娶妙善的妹妹。邹家无人热心于此事,唯有邹父仍然有点喜欢姚勉,在后来的5年里,邹父多次拒绝别人给小女儿提亲。最后,姚勉参加1253年的科举考试,中了状元,老人家答应了这桩婚事。虽然我们知道中国历代都有人娶前妻的妹妹,但是看起来这事在宋代特别多。 人们对亲戚间的婚姻怀有乐观的感情、正面的评价,文学作品称颂各种类型的亲缘戚谊。已经联姻的家庭在筹划另一桩婚事时,会在婚书里大书特书已有的姻缘,就像前一章洪适写的那样。类书里的对联说没有什么事比这样的姻缘更好了: 匹幸联于秦晋 好永结于朱陈。 以姓合姓或假人为。因亲缔亲殆由天合。 71第二章讨论过古代秦晋两国间的关系和“渭阳之情”的典故。“朱陈”则最充分地体现了亲戚间联姻的令人向往的一面。唐代知名诗人白居易(772—846)写了一首诗《朱陈村诗》,其中有几句为: 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 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 黄鸡与白酒,欢会不隔旬。 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 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 即便宋代史料记载了不少亲戚间的联姻,实际上这么做的只占很小的比例。我研究的双方都有墓志铭的135对原配夫妇中,只有10%明确记载是亲戚间联姻。如果把他们的近亲和子女也算上,结亲前已经是亲戚的比例会高一些,因为每一对活着的夫妇都有上一代人是亲戚间结婚的情况。在27例再婚个案里,与亲戚结婚的只有近1/5,都是与前妻的妹妹或堂妹、表妹结婚。 更多的婚姻不源于亲戚关系,有一个原因可能是因为这样的婚姻不只带来好处,也会带来危险和麻烦。袁采写道: 人之议亲,多要因亲及亲,以示不相忘。此最风俗好处。然其间妇女无远识,多因相熟而相简;至于相忽,遂至于相争而不和。……故有侄女嫁于姑家,独于姑氏所恶;甥女嫁于舅家,独为舅妻所恶,姨女嫁于姨家,独于姨氏所恶。皆由玩易于其初,礼薄而怨生。 亲戚之间结婚但变得令人心酸的著名故事之一来自于苏洵(1009—1066)的女儿苏八娘(1035—1052)和舅舅的儿子程正辅。苏八娘16岁时遂父命与程正辅结婚,发现自己掉进家庭仇恨的深渊;她生病后无人探望,两年以后不幸去世。苏洵命令儿子与母亲家的亲戚断绝一切来往,这个原则持续了42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