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695年起,法国王权试图对免纳国家直接税的特权者开征普遍直接税,以缓解由于战争开支带来的财政压力,先后开征的普遍直接税有人头税、1/10税、1/50税和1/20税。
王权这一具有平等化倾向的税收政策遭遇的是一个以差异原则组织起来的等级-团体社会。这个社会充斥着各种个人和地方性的税收特权;这些特权被视为个人身份地位的外在标志,被视为传统的权利和自由的一部分。政府在与各种传统观念和特权集团的冲突和妥协中艰难地推行它的新税收政策。由于国王的权威和督办体制的效率,行政国家在普遍直接税、尤其是1/20税的征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税收特权,但还没有撼动税收特权的根基:军役税免税权。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因王国财政体制与特权的共生关系,绝对主义王权还没有超越等级差异、实现完全的税收平等和行政合理化的可能和决心。而且新税收的实际效果也不能证明国家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另一方面,王权也为它的新税收付出了沉重代价。它的政策在60年代陷入了合法性危机。法官们指责国王强制登记的做法违反法国的基本法;大臣和督办、以及不受传统法庭约束的税吏们的工作,被谴责为专制主义。法院贵族的抵制及其造成的舆论和思想效应使得绝对主义国家行为陷入了困境:王权必须为它的政策寻找新的合法性来源。旧制度在普遍直接税方面的平等化和中央集权化政策因为其根本政治制度的衰落而无法贯彻下去。
法官们在税收问题上以自由来抗强权政府,但这种自由和他们的权利观念是建立在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上的。他们反对任何具有平等化意义的改革,这些“创新”不仅直接威胁他们的免税特权,更危害法国古老神圣的等级秩序。根本上说,他们是等级和特权制度的卫道士。
在启蒙时代,普遍直接税政策的实施引发了公众对税收、财政和特权等问题的思考;到18世纪中叶,舆论中对特权的谴责、对财政公开性的要求不断增长,而这种趋向已经危及传统的社会和政治秩序。
旧制度末年的财政危机使召集三级会议成为王权走出困境的唯一选择。宪法和民族自由成了解决财税问题的先决条件。但召集三级会议的决定却引起严重的社会分裂。贵族们的抵制直接导致了专断王权的崩溃,但他们并不希望来一场社会革命,平等是他们无法接受的,正是在平等问题上,第三等级与特权等级、与法国的旧传统决裂了;特权成为令人诅咒的陈旧劣迹,而不是贵族所谓的天然合理的历史权利。因此大革命必须发明一套新的话语来为新的社会和政治组织原则奠基,并从根本上改造关于权利和历史等问题的认知。
评价“法国旧制度末期的税收、特权和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