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十五年(1882),政府发布《军人敕谕》,规定日本的军队为“天皇的军队”(简称“皇军”),天皇作为大元帅统帅军队。明治十七年(1884)创设了立宪体制下的内阁制度、市町村制、府县制、郡制、官僚制支配体系的整合、皇室财产的设定等诸制度。明治二十二年(1889 年2 月11 日)《大日本帝国宪法》公布。宪法在日本史上首次明记天皇的权限(天皇大权),确立了立宪君主国家的基础。明治二十三年(1890)发布《教育敕语》,明确定义了近代天皇国家的臣民,作为国家的“国民”应该具备的道德涵养。明治维新的国家政体改革中,藩阀功臣(确立明治国家的诸藩功臣在政府内的当权者)和众议院政党势力之间,发生过尖锐的冲突。为了稳定明治维新的国家,天皇不断发出诏敕,缓和调停各党派间的争斗,发挥了天皇大权的机能。同时,在政府内的诸藩元勋间,政策和感情上存在许多对立,天皇从中调和,起到了天皇大权的权威作用。日本近代国家立宪君主制的确立,统合了江户时代遗留下的各自为政的藩阀势力,成功将日本引向国家的维新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