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和法律 洛克把我们有关道德的思想置于推演的知识的范围内。在他看来道德能够具有数学的精密性。他写道:"我大胆地认为道德是能够推演的,正如数学也能够推演一样:因为道德语词所代表的事物的精确的实在本质是人们能够完全地知道的,因而那些事物本身之间的一致或不一致是可以完全地发现出来的。"伦理学中的关键词即"善"是能够被完全地理解的,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善"这个词代表着什么:"事物是善的还是恶的只涉及愉快或痛苦。我们称之为善的那种东西容易引起或增加愉快,或是减少我们的痛苦。"某些行为会带给我们愉快,而另一些则会带给我们痛苦。所以,道德与对善的选择或意愿有关。 作为对伦理学的进一步的规定,洛克认为:"道德上的善或恶因而就只是我们的自愿的行为与某种法则的一致或不一致。"他谈到了三种法则,即意见的法则,国民的法则和神的法则。这里的实质性的问题在于追问洛克如何知道这些法则存在,以及他如何看待所有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要记住,在洛克看来,推演出上帝存在是毫无困难的,所以他现在想从这种推演的知识中进一步引出一些推论: 一个在力量、善意和智慧方面都无限的至高存在者,我们都是他的作品并都依赖于他、他的观念和我们自己作为理智的理性存在者的观念,对我们来说都是清清楚楚的,如果适当地对之加以考虑和探求的话,我料想将会为我们的行动的责任和规则提供这样一个基础,使道德可以像各门科学一样成为能够进行推演的一门科学:我毫不怀疑,在这门科学中,从和数学中一样无可争辩的自明原理出发,通过同样无可争辩的必然推论,判断正确和错误的标准将会明白地呈现给任何一个把他在研究其他科学时所运用的那种一视同仁的和全神贯注的态度运用于自己身上的人。 洛克在此暗示,通过自然之光,也就是通过我们的理性,我们能够发现符合上帝法则的道德规则。他没有把这个计划详细发挥为一个伦理学体系,但他的确暗示了这些不同种类的法则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相互关系。意见的法则代表了一个社会对什么样的行动将导致幸福所作的判断。对这条法则的符合就叫做善(virtue),虽然必须注意不同的社会对于善所包含的东西有不同的观念。国民法则是由全体国民建立起来的,并且是由法庭强制施行的。这条法则倾向于遵循第一条法则,因为在大多数社会中法庭施行的这些法则都体现了人民的意见。神的法则是我们要么通过我们自己的理性,要么通过启示而可以知道的,它是人的行为的真实的法规。洛克写道:"上帝提供了一条人们应当据以进行自我管理的法规,我想没有人在这里会愚蠢到否认这一点。"而"这就是道德正直的惟一真正的试金石。"因此,从长远看,意见的法则以及国民法则都应当成为与神的法则这个"道德正直的试金石"相一致的。在这三种法则之间有某种不一致,其原因就是人们任何时候都倾向于选择当下的愉快,而不是选择那些具有更持久的价值的愉快。无论这个道德理论在我们看来显得多么含糊不清,洛克却相信这些道德法则是永远为真的,并且依靠从神的法则中引出的那些洞见,他建立了自己的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状态 在《关于政府的第二篇论文》中,洛克像霍布斯所做的那样,以对"自然状态"的论述来开始自己的政治理论。但是他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来描述这种状态,甚至拿霍布斯作为他评论的靶子。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并不像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情况。相反,洛克认为"人们相互按照理性来生活,在地上没有一个具有权威的共同主宰在他们之间进行裁判,这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按照洛克的知识理论,人们甚至在自然状态中也能够知道道德法则。他说,"理性就是那样的法则,它教导一切唯愿听从理性的人类:一切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没有人有权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这种自然的道德法则不是单纯利己主义的自保法则,而是积极承认每个个体由于他或她作为上帝造物的身份而来的德性都具有作为人格的价值。这种自然法则包含着带有相应责任的自然权利,而在这些权利中洛克特别强调的就是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 在霍布斯看来,一种财产权只能是按照法定秩序建立起来的。洛克则认为,私有财产权先于国民法则,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的道德法则之中的。私人所有制的正当理由是劳动。既然一个人的劳动是他自己的,无论他通过他自己的劳动而把那些最初的劳动条件转换成了什么,那都成为了他的,因为这种劳动现在已经与这些东西结合在一起了。正是通过他的劳动与某种东西的这种结合,一个人占据了原先是共同财产的东西,并使之成为了他的私有财产。所以,也就有了对一个人所能积累的财产总量的某种限制,就是说,"任何人有多少能够用来促进生活而不是危害生活的东西,他就可以用自己的劳动占有一笔多大的财产。"洛克还认为,一个人可以继承财产,这也是自然权利,因为"每个人生来就具有……一种权利,先于任何其他人而与自己的兄弟一起继承父亲的财物。" 国民政府 如果人们具有自然权利并且也知道道德法则,为什么他们会愿意告别自然状态呢?对这个问题洛克的回答是,"人们联合成国家并促使自己服从政府的最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洛克用"财产"(property)这个术语所指的是人们的"生命、自由权和产业,我用一个总的名称叫做财产"。的确,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知道道德法则,或不如说,如果他们用心考虑这个问题的话,他们就能够知道。但是由于冷漠和疏忽他们并不总是去发扬这种知识。此外,当争论发生时,人们倾向于以他们自己的偏好来作出判定。因此,就应该有一套成文法并且有一个独立的判决者来对争端进行决断。为了达到这些目的,人们创立了一个政治的社会。 洛克最为强调的是人权的不可剥夺的性质,而这一点引导他去证明,政治社会必须以人们的同意为基础来建立,因为"所有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不经同意,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财产和被迫使屈从于他人的政治权力。"但人们同意的是什么呢?他们同意由社会制定和施行法律,但是由于"没有一个理性的被造物能够被设想为具有使自己的状况变得更糟的意向",所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们生而具有的权利。他们也同意受到多数的约束,因为"物体应当运动到更大的力把它推向的那个方向,这是必然的,而这就是多数的同意。"由于这个原因,洛克认为绝对君主制"根本就不是任何一种国民政府"。我们是否在事实上在某个时候订立了一种契约,这在洛克看来是无足轻重的,因为重要是,从逻辑上看,我们的行为表明我们已经表示了自己的同意,这就是洛克所谓的"默许"。因为如果我们享受着公民身份的权利,占有和交换着财产,信赖警察和法庭,那我们实际上也就认可了公民身份的责任并同意了接受大多数人的统治。一个人尽可以离开本国前往异邦,却还是留在自己的国家里,这一事实进一步证实了他的同意。 国家主权 洛克给了我们一幅不同于我们在霍布斯那里看到的关于社会中的主权的图景。霍布斯的主权者是有绝对权力的。洛克承认必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但他小心地把这个权力置于立法机关的手中,实际上也就等于置于大多数人的手中。他强调分权的重要性,主要是为了保证执法和司法者不要也来制定法律,因为"他们也许会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让法律服务于他们的私利。"因此执法机关要被"置于法律管辖之下"。甚至立法机关也不是有绝对权力的,虽然它是"至高无上的",因为立法的权力是由一种信托,因而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所以,"在人民手中还保有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来撤销或变更立法者,如果他们发现立法者的行为与被寄托于他的信任相冲突的话。"洛克决不同意说人民自己的权力转移给了主权者就不可收回了。起义的权利被保留了,虽然起义只有在政府瓦解时才是正当的。在洛克看来,政府瓦解不仅仅是在它被外部敌人所推翻时,而且也在内部发生了立法机关的变故时。主权的立法部门可能会被改变,例如,如果执法者用自己的法律代替立法者的法律,或是立法者拒不执行正式法律;在这些情况下起义反对就是正当的。如果说霍布斯把主权置于上帝的裁断之下的话,洛克则宣称"人民会作出裁断"。 第十二章 启蒙哲学 欧洲在18世纪经历了一场被称为"启蒙"的思想运动,这一运动发出了振奋人心的呼声:人类在致力于包括科学、政治、宗教、美学和哲学等在内的一切领域时,都应该以理性为指导。科学的飞速进步让启蒙思想家们深受鼓舞,他们自信通过对理性的运用,就能揭开宇宙的奥秘,使社会走上新的高度进步的发展方向。这种对理性的信念在文艺复兴中就已经有所体现,它迎来了科学的革命和人们对古希腊思想家们几乎被遗忘的著作所重新焕发出的兴趣。同样,17世纪那些理性主义的大哲学家们--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也鼓励人们运用理性去破解关于人性和周围世界的那些亘古之谜。然而,启蒙运动之强调理性,有其独特之处,即:它关于伦理、政府权威和人类心理的理论都具有毫不掩饰的世俗性,而与带有宗教色彩的各种传统人性观分道扬镳了。洛克认为人心生下来是一块白板,由于通过感官接受了经验才形成观念,这大大地促进了启蒙运动的人性观念的建立。休谟则以怀疑主义对上帝、奇迹、来世生活等信念发起攻击,进一步推动了启蒙的进程。本章中我们将探讨其他一些对启蒙哲学居功至伟的关键人物,即:自然神论者、让-雅克·卢梭和托马斯·锐德。
西方哲学史(修订第8版)——洛克的道德和政治理论
书名: 西方哲学史(修订第8版)
作者:
出版社: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原作名: Socrates to sartre and beyond : a history of philosophy
副标题: 从苏格拉底到萨特及其后
译者: 匡宏 | 邓晓芒
出版年: 2009-2
页数: 508
定价: 68.00元
装帧: 平装
丛书: 后浪大学堂
ISBN: 9787506287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