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大多数学生都会欣然接受立法对公共舆论存在依赖关系这一事实。我们大家都习惯赋予公共舆论某种神秘的、几乎超自然的力量,却未能考察当我们谈论公共舆论时,公共舆论究竟指什么,我们也并不了解它的权能的真正界限,无法确定其发挥功能的方式。法律依赖舆论这种说法并不使人感到吃惊;令人感到好奇的是如何将它限定于英国,限制于19世纪的英国。不过,这种限制乃有意为之,并且有充足的理由。 确实,在某种意义上,人类制度的存在与变迁无时无刻、无处不在地依赖人类的思想与情感。换言之,人类制度生长、兴盛于社会之中,因而它依赖社会的意见。 休谟写道:“由于力量总在被统治一方,统治者除了舆论之外再无他法以支持自己。因此,政府惟一的基础是意见;这条格言既风行于最自由、最民主的政府,也适用于最专断、最军事独裁的政府。埃及的苏丹、罗马的皇帝可以违背臣民的情感与意愿,像驱赶野兽一样驱赶手无寸铁的臣民,但是至少,他们必须通过意见来引导马穆鲁克(mamelukes)或禁卫军(praetorian bands),把他们当人对待。” 同样,即便是南方种植园主对待他们的奴隶,在根本上也必须依赖黑奴们的意见,哪怕种植园主们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大权。黑奴联合起来,在体力上也超过种植园主个人的以及一些支持、帮助他的白人的力量。黑人们是由于意见才服从奴隶主的,而不论其意见有无根据。他们认为,从长远来看,与奴隶主的对抗会导致最剧烈的冲突。他们甚至由于服从的习惯而顺服奴隶主。服从的习惯建立在一系列复杂情感的基础上,虽然偶尔伴有对反抗的惩罚。这些情感包括诸如对优越的能力与勇气的钦慕,或对善意的感激。黑人服从的习惯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恐惧,而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道德氛围。 总之,依靠意见统治的白人,既受到他们奴隶的尊重,同时也带来自尊,奴隶主具有的品质使他们有能力、权力成为主人。在此,我们丝毫不关心这种观点的对与错。我们只想以之为证据,表明即便在已知最极端的情形下,休谟的理论也能得到很好的支持,即政府的真实基础是被统治者的意见。但是,尽管对法律的服从必须通过某种舆论来实现,休谟似是而非的观点已经成为老生常谈,但这种看法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是我们所谓的“公共舆论”的结果。当被运用于立法领域时,这一术语仅仅简要地描述一个特定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信念,表明法律的存在是有益的,因此应该得到守护,或者是有害的,因此必须加以修正或废除。公共舆论决定一个国家的立法,这种论断意味着法律的制定或废除依据的是该国居民的意见或意愿。因此,如果适当理解,这种观点就恰当地描述了当今英国的情形,但却不能用于描述任何时代的任何国家;而且,即便对于英国而言也并非总是正确的。 因为首先,在许多国家中,几乎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舆论概念,可以用来表达民众变革或改进他们制度的希望。这些国家中的民众更多地是被习惯影响而不是思想。他们的生活方式受制于习惯规则。这些规则根源于特定社会条件下的需要,甚至根源于古代立法者的理论思索。但不管这些规则的根源是什么,它们的存在与延续都确切地依赖使用与习惯。事实上,只有在较高文明特点的环境中,意见才能主导立法变迁。在许多东方国家,意见可以更好地被描述成存在了几代人之久的传统或本能感情;而通常,这些传统与情感厌恶改变,希望保持祖传的习惯。像在西方一样,在那里宽泛意义上的意见也发生作用;但这种长久存在的、厌恶变革的情感将社会维系在传统的界限之内,和19、20世纪英国的公共舆论完全不一样,后者要求对国家的法律进行持续的改进。 其次,很多时候法律与制度的改变或革新确实遵从意见而进行,但指导立法改革的思想却不是我们所谓的英国“公共舆论”。它们可能不是国家民众坚持的想法,不是国家大部分民众的想法,而只是少数人或某个恰巧位高权重之个人的信念。我们必须记住,不论他多么强大,没有任何统治者能孤立地统治;而且发动或指引改革的专制主也受到意见的影响,这些意见即便不是他们自己国家的意见,也是他们那一代人的意见。但是有人可能会言之凿凿地指出,彼得大帝建立俄罗斯帝国并没有过多地遵照俄罗斯人的意见,而且现代普鲁士也是靠着腓特烈大帝一己之力建立的,其政府也主要依赖腓特烈的思想而不是其他普鲁士人的思想。因此,在这两个实例中,既非俄罗斯人的公共舆论也不是普鲁士人的公共舆论,而只是单独一个人的思想缔造了强大国家的法律与制度。同一时代,不列颠印度殖民地的立法出自一帮英国专家之手,他们在很大程度上遵循的是英国的思想潮流。诚然,有人认为他们更多地受到各自经验以及对印度的实际知识而不是英国的情感影响。然而,即使统治印度的这些官员不受英国意见的持续影响,他们确实也并不能代表印度的公共舆论。 第三,由于缺乏适时、恰当地应对不同时代情感的立法性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代表公共舆论。长久以来过分的权力滥用至少部分地成为了法国大革命的起因。而权力的长期滥用可以恰如其分地被描述成是由于缺乏立法性机构,缺乏权力和意志执行法国知识分子长期要求的改革。确实,有些批评家否认缺乏立法性机构。在旧制度下,法国国王大权在握,几近于拥有主权权力;并且他们认为,开明君主专制很可能实现大革命允诺的所有利益。然而,法国王室的权力事实上比现代的批评家们了解的要有限得多,而环境也不同于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四时代了,不再允许这些君主扮演开明君主的角色。又有人争辩说,“议会”确实拥有某些立法权力,本该对国家的法律与制度进行改革。但是,他们的议会毕竟只是司法机构而不是立法机构,代表的是法律人士一方的观点,而不是改革者们的想法。事实上,法国人满怀根除权力滥用的急切希望,将之寄托于国王的行动而不是议会立法,议会代表了古老的忠于过去时代的保守精神。因此,在法国,立法性机构的缺失制约了公共舆论的影响。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在英国,有缺陷的立法机器时常降低了意见的直接影响力。毫无疑问,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段时间中,英国每一次改革的中止,几乎都主要源于一种极端仇视革命的情感状态,禁绝了哪怕最有利的革新。但是,“立法停滞”(legislative stagnation),自从被人如此称呼以来到其自然终结之日,在英国至少已经存在了10年或20年了。英国制度革新的拖沓延迟部分地由未改革(unreformed)议会的缺陷所致,也就是说不存在令人满意的立法性机构。对于这点,已无人再有异议。 因此,现代英国存在的公共舆论与立法之间密切的直接联系就成为十分独特、引人瞩目的事实,我们很难再找到与之类似的事物。没有任何地方能像19世纪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的英国一样,只要民众的意见或愿望一有变化,就迅速而直接地体现在法律的变革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