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祸与为福
清代桐城派古文大师方苞(1668—1749)在刑部监狱的一段经历也能说明权力是什么东西。康熙五十年(1711年),方苞因为曾给同乡戴名世(1653—1713)的《南山集》作序而被卷入清代著名的文字狱——“戴名世案”,被判处绞刑,关入刑部大牢。刑部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刑部大牢是帝国最高级别的监狱,可称“帝国第一监狱”。犯人入监,首先存在被关押在哪个牢房的选择问题。牢房并不都是一样的,差别很大。具体说,“帝国第一监狱”的牢房有两种:“老监”和“现监”。
“老监”有四个,每个监区有五个牢房。正中的房间是看管犯人的狱卒住的,墙上有窗户可以透光,屋顶有天窗可以通气。周围四间则没有窗户和天窗,不见天日,空气不流通,而关押的犯人常常多达二百个。狱中规矩,每天傍晚就锁门,天快亮时才开锁。晚上犯人大小便只好在里面解决,臭气与食品的气味相混杂。寒冬季节犯人睡在地上,到了春天很少有不生病的。一个犯人半夜里死了,其他犯人睡在他旁边,活人和死人头并头、脚挨脚而睡,没有办法回避,这样得传染病的人就更多了。所以入“老监”等于向鬼门关靠近了一步。“老监”里每天都有三四个犯人死亡,多的时候甚至每天有十几个,尸体就被从牢墙的洞口拖出去(见《望溪先生全集•集外集》)。
“现监”的条件要好得多,这是一些木板搭建起来的房子,所以也叫“板屋”。
根据规定,“老监”是用来关押重案犯的,那些大盗、惯偷、杀人要犯应该关入“老监”。“现监”则给正在打官司而没有结案定罪的人、被案件牵涉的人、证人,以及犯轻罪的官员住,类似临时拘留所,所以它不像关押重案犯的牢房那样结构牢固且密不通风。被关押在刑部大牢里的犯人,其实也不一定是有罪的人,或者是因案牵连,比如方苞,有些则是证人,比如,某人因儿子不孝控告他儿子,左右邻居是证人,因此也被牵连关押。按道理,这些人应该住“现监”。
但是规定是规定,怎么执行却要看狱卒们的意思。一旦被投入狱,狱卒不问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先给你戴上手铐脚镣,关进“老监”,让你痛苦不堪。由于入“老监”是遭罪,能够去掉镣铐、住到“现监”里面就是一种犯人们求之不得的“待遇”。要进“现监”,这得花费几十两银子。
于是,你有钱、愿意给钱,可以从“老监”中脱身,押在“现监”里面;你没钱、不愿给钱,则会被押在“老监”里等死。这样事情就颠倒了过来:因相同的案子而入狱的人,罪行严重的反而可以住“现监”,罪轻或无罪的人却要进“老监”受苦。这种牢房选择的颠倒说明了什么问题呢?它说明了权力的本质。
对于犯人来说,关押在哪种牢房关系到个人福利,关在“老监”意味着性命堪虞,关押在“现监”情况则要好得多,因此争取进“现监”是体现“福利最大化”的选择。但是你进“老监”还是“现监”的选择权不在自己手上,而在狱卒手里。换句话说,狱卒在这里的权力是决定犯人住在哪个牢房里的能力,这个能力能够直接影响犯人的个人福利。——对于本来应该住“现监”而现在住“老监”的人来说,狱卒的行为减少了他们的福利,所以他行使的是“合法伤害权”;对于本来应该住“老监”而现在住“现监”的人来说,狱卒的行为增加了他们的福利,所以他行使的是“合理赐福/利权”。
刑部大牢狱卒决定犯人关押在哪种牢房的选择权本来微不足道,但经过他们出神入化的运用,却使人不由得望而生畏,因为这种权力直接影响到犯人们的生死,对于个人来说,没有什么比这更重要了,所以对于狱卒们的那么点权力也不得不表示足够的敬重。清代的人说:“人命可出可入,讼狱可上可下,盗贼可拘可纵,帑藏可侵可渔,处分可轻可重,铨选可疾可滞,人才可升可降。”(尹耕云《胥吏论》,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八)小小的公务员有时候可以决定你的生死荣辱,你不敬重他是不行的。至于权力大者如君主,那就更加让人顶礼膜拜了。
先秦的思想家管子说到君主应该如何行使权力的时候说:“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管子•任法》)君主掌握了决定臣子生死、贫富、贵贱的权力,自然可以驱使臣子为自己卖命,又有谁敢不对他既敬又畏?
掌握权力者,哪怕只是微不足道的权力,他也会加以利用,作为增进个人福利的本钱,这是人类的生存本能和社会竞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可以主动为自己创造福利,也可以被动等待他人提供福利,于是他便在社会生活中进退自如,如鱼得水,甚至呼风唤雨,为福为祸。这,大概就是权力的诱惑力,也是许多人都有“权力的饥饿”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