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力:影响他人福利的能力
官吏享有“隐性福利”,是因为他们拥有权力。
英国思想家罗素说:“爱好权力,犹如好色,是一种强烈的动机。”食和色,是人类最强烈的欲望。爱好权力,犹如好色,其动机之强烈如同对色欲的渴望,罗素之观察可谓独到,比喻可谓贴切。的确,人类对权力的欲望一向如色欲那样痴迷,如同另一位思想家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是“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
那么,权力到底为何物,它怎样使得人们如此崇拜呢?
“权力”一词,拉丁语是potere,意为“能够”,或具有做某事的能力;英文则是power,法文是lepouroir,都侧重指有影响、支配、操纵他人的能力与力量。西方学者对于权力有种种定义,有“影响力说”、“强制力说”、“变更关系说”、“法律支配力说”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先生对“权力”的定义是:“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任何主体只要能够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控制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此即权力。”
“权力”的核心要义是影响——能够影响他人的“福/利”。从这个角度看,权力就是影响他人“福/利”的能力。
如前文所述,“福/利”一词有特殊内涵,不同于通常所说社会福利的“福利”含义。人的社会活动,根本动机在于追求物质和精神的满足。物质可用货币衡量,精神难以用货币衡量。物质的满足为“利”,精神的满足为“福”。但是,还有一种界于可用货币衡量与不可用货币衡量之间的复杂状态,可通称“福利”。因此,“福/利”在这里包含三种状态:“福”、“利”和“福利”。
“影响”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减少,一是增加。“减少”他人“福/利”而不违法,就是吴思先生所说的“合法伤害权”。“增加”他人“福/利”而符合规定,这是本文强调的“合理赐福/利权”——细分的话,包含“合理赐福权”、“合理赐利权”和“合理赐福利权”三个方面。比如,一次评奖,为了获奖而向评委行贿,获奖之后既包括不能货币化衡量的精神性的荣誉,又包括货币化的奖金,同时还包括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极其重要的“福利”——比如,发展机会、评上更高的职称以及相应的房子、待遇等,把这些东西通通计算进去,评委掌握的就是“合理赐福/利权”。
“权”这个字在中国古代的意思本来是指秤锤,也就是天平的砝码。所谓“权衡”,权是秤锤,衡是秤杆,两者组合,便成为一杆秤,可以称量实物,引申之意便是衡量利弊。“掌权”,意味着掌握了秤锤,秤锤有大有小,轻重不一,掌握了秤锤也就掌握了另一头被称量的实物的轻重。被称量的实物其实是一种人的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物质资源。这些资源对于个人来说体现为“福/利”(主要是利),所以权力等于是一种影响个人“福/利”的能力。掌权者可以通过减少或增加他人“福/利”的方式,来增进自己的“福/利”。
《潜规则》书中称“合法伤害权”倒过来可叫“合法恩惠权”,但是着重于伤害性,主要讲如果可伤害而不伤害,那就成了“恩惠”,可见仍是从减少他人福利角度考虑。而本书所说的“合理赐福/利权”侧重于权力对他人福利增加的影响。两者意义不同。的运用,是通过对他人造成伤害——减少他人“福/利”的形式,使得可能被伤害者为了免于受伤害或少受伤害而转让自己的部分“福/利”,以交换“合法伤害权”拥有者暂不利用或减少运用其“合法伤害权”。这是吴思先生一再强调的,而历史事例在吴思先生的书中有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张居正说的一件事。
“张居正说,军队将校升官,论功行赏,取决于首级。一颗一级,规定得清清楚楚。从前有个兵部(国防部)的小吏,故意把报告上的一字洗去,再填上一字,然后拿着报告让兵部的官员看,说字有涂改,按规定必须严查。等到将校们的贿赂上来了,这位吏又说,字虽然有涂改,仔细检查帖黄,发现原是一字,并无作弊。于是兵部官员也就不再追究。张居正问道:将校们是升是降,权力全在这个小吏的手里,你不贿赂他行吗?”(《潜规则•身怀利器》)
张居正总结这种官场现象的一句原话是这样的:“非祈其作福,盖畏其作祸也。”(《张太岳文集》卷十八)意思是说,不是祈求他们赐给你“福/利”,而是害怕他们给你制造祸害。兵部书吏——一个小办事员而已,却使得那些地位比他们高得多的将校向他们行贿,只是因为书吏们可以在办事过程中给你制造一些麻烦——他不能增加你的“福/利”,但是可以减少你的“福/利”,所以你必须转让部分“福/利”给他们,以换取他们不伤害你的权力,这便是“合法伤害权”。这样理解当然很对,不过,张居正的话也可以做另外一种理解。
吴思先生说:“这个故事有个时代背景:当时将校们很少有不冒功的。号称斩首多少多少,其中多有假冒。追究起来,他们砍下来的很可能是当地老百姓的脑袋,所谓滥杀无辜。如果没人较真,这些脑袋就是战功,大家升官发财,万事大吉;如果有人较真,这些脑袋就可能成为罪证,这帮将校罪过不小。所以,将校的命运确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掌握在那位小吏的手里,尽管他的官未必及得上人家手下的一个排长。”
这么说来,说书吏加害将校可以,说书吏赐“福/利”给将校也未尝不可,因为他们如果较真,真的去仔细核查材料,未必不能发现将校作伪的漏洞,而现在他们只是要你给他一点贿赂,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你通过,这对将校们到底是福还是祸?是利还是弊呢?很显然,如果将校们据实报告,得他应得的那份奖励,而书吏要他们行贿,这是减少了他们的正当“福/利”,从这个角度来看,书吏们运用的的确是“合法伤害权”。但是,假如将校们不是据实报告,本来就有许多水分,那么书吏们得了一点贿赂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将他们申请奖励的报告通过,那等于是增加了将校们的“福/利”,这时书吏运用的就是“合理赐福/利权”了。
就词汇的运用来说,“合法”恐怕未必,因为索贿无论怎么说都不能说是“合法”,所有作弊的行为都是明文规定不合法的,所以不如用“合理”。书吏们这么做是合乎办事之理的,也是合乎他们花钱买职位(中央衙门书吏的职位要花不少钱去买,这项花费在地方上叫作“顶首银”)要想办法捞回来的理由的,更是合乎将校作弊而他们知道情况要求分享好处的合理要求的。
兵部书吏的这种行为,在明清时代是一种普遍现象,所索取的贿赂,有个专门的名词,叫作“部费”。也就是说,下级官吏到中央六部等衙门办事,要给办事人员好处费,这就叫“部费”。兵部主管部队军官的人事任免、升调叙处(题升、调补、议叙、议处),和吏部(类似国家人事部或中央组织部)主管文官的人事任免、升调叙处相似,所以靠山吃山,兵部书吏和吏部书吏都会在办事过程中弄点花招得点好处。实际上,他们的好处远远没有户部(相当于财政部)和工部(类似建设部)的书吏多,因为户部和工部的书吏经手钱粮报销,因此有更多获取“部费”的直接机会,“部费”的多少甚至已经形成了惯例,比如,报销一千两抽成五两或十两。
那么,中央部门的书吏凭什么获取“部费”呢?自然是在办事过程中援引有关规定(“例”),对办事结果施加不利或有利的影响,左右办事进程。对此,清代的人有一个总结,叫作“吏、例、利”。《清稗类钞•胥役类》记清康熙时期的名臣陆陇其(1630—1692)的一句话说:“本朝大弊,只三字,曰例、吏、利。”——意思就是吏援例以求利。那么吏援引不利的“例”的时候,就是“合法伤害权”,援引有利的“例”的时候,就是“合理赐福/利权”,而决定援引什么样的“例”,取决于你给他多少“利”——“部费”。晚清学者冯桂芬总结说:“夫所谓可不可者,部费到不到也。”(《校邠庐抗议•易吏胥议》)就是说,他让你通过(“可”)还是不让你通过(“不可”),就看你给不给“部费”。你给了“部费”,他可以去找让你通过的“例”,你不给“部费”,他就去找不让你通过的“例”。
这样,明清时代社会上就出现了一个说法——“未去朝天子,先来谒书手”。
明崇祯年间大理寺丞李清说明代末年国家赋税繁杂,除了正税,还有各种“杂项”,“时户部堂司皆穷于磨对,惟书手为政,若得贿,便挪前推后,指未完作已完,不则已完亦未完也。故一时谣言有‘未去朝天子,先来谒书手’之诮”。这话的意思是说,到北京去办事,比如,奏销钱粮,去见皇上(天子)之前,先要去见户部的办事人员(书手,即书吏)。只有先摆平了他们,让他们对你的奏销账簿放一马,那样才会顺利。否则皇上不可能看你的账簿,户部的长官——部长、司长们也没有时间审核你的账簿,你什么时候能够把事情办完就很难说了。所以,真正的权力转移到了书吏的手上。如果你给了他们好处,他们可以帮你把没有做好的账瞒过去;如果你不给他们好处,他们也可以在你的账簿中找出一点漏洞,哪怕是小数点后面十几位的零头,
明清时期国家对财政要求很严格,做账要做得非常细,甚至细到比亿分之一两还要小。当时的银子计量单位是这样的:两、钱、分、厘、毫、丝、忽、微、尘、纤、沙、渺、末。厘等于千分之一两,实际上已无法称量了,厘以下自然更不用说,这种财务制度根本就无法操作,户部书吏可以以一厘一毫数目不符要求核对,这对申报部门是个噩梦,也给书吏索取“部费”提供了借口。任何下级衙门向上级衙门做财务报销的时候都有相似的问题。他说数字不对,让你重新审核,这不仅符合严格财务制度的精神和原则,也是他们办事认真、工作负责的表现,户部的长官只会表扬不会批评,对他们提出的建议也会完全同意,可是这样一来,你想把事情办成就得到猴年马月了。所以送点“部费”,顺顺当当地把事办了,成为要办事的人“经济”的选择。那么,书吏的这种影响他人福利的能力应该叫什么呢?如果你做的账原来都是实事求是的,他们挑你的毛病让你无法通过那是伤害你;但如果你做的账原来就不是实事求是的,现在他们让你通过,那就是赐福/利给你,所以书吏同时掌握着“合法伤害权”和“合理赐福/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