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上古政法思维与社会基础 我们首先要关注的就是中华民族从野蛮的原始社会发展到有序的文明社会,在这一缓慢的社会质变过程中,人们是在怎样的社会基础之上进行着有关的政法思维?其中有着怎样的特点?当时社会基础主要分为两方面: 一是经济体制;二是组织结构。两者对于人们初始的政法思维模式之影响是极大的,对于人们思考应该建立怎样的社会统治秩序,或者说,对人们有关政法思想基本内容的构成几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经济体制之主要内容为财产所有制形态,亦即人对物质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利形态,这一权利形态不但决定着有关人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及其相应的经济运作方式,更影响着人的政法思维观念和社会文化内涵,乃至政治、法律制度的建构。大禹建立夏朝,史称“家天下”。《尚书•盘庚》中商王认为,万民的一切都是他恩赐惠养的,臣民唯有努力劳动,听从王的指挥,才有生路,否则便要受残酷的刑罚。就是说,万民的一切(包括生命)都是王赐予的,天下的一切归王所有,如果你能得到点什么,就应该感恩戴德。西周一开朝,统治者便以“授民授疆土”的大分封制度,向天下宣告了周王拥有最高所有权的法律假定,各级贵族都按等级领有部分土地与臣民。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春秋时又所谓“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到秦始皇又称“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致,无不臣者”(《史记》)。 在这一王有(国有)财产所有制形态中,人逐渐被训练成在君王统治下乞讨生活的犬马,最多是君王的子民,总之,是被统治者所养育而决非独立的经济生产者。以后有关“帝王畜民”、“官吏牧民”的观念日益根深蒂固,所谓“主者,人之所仰而生也”、“为人臣者,仰生于上也”等等。由此将君主帝王看作是天下所有人的衣食父母,以为是统治者在生养、畜牧着万民。既然臣民是被君主恩赐才能生存的下物,那么其生命及其财产都属于君主自然是天理中之事了。所以,在这一土地财产所有制形态中,其实连人也都包括在此王有制(国有)制之中。中国上古时代人的政法思维模式就建立在此非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这也是中国此后生成的法律制度中没有民法思路的最主要原因。 中国远古时代的原始氏族血缘组织,在文明产生的过程中并没有走向解体,而是以蜕变的方式改组成宗法性质的家族、宗族组织。夏、商、西周三代依然存在数千个血族部落、方国,就《左传》一书所载,以血缘为纽带的部族国便有数百个之多。在农业自然经济为主的血族村社体中生活的人们,其自然特性常趋向保守的封闭型。如有迁徙,一般是要求举族同迁,《尚书•盘庚》便生动描绘了迁徙过程中,商王不容部族分割的情景。战争主要是为了征服,夏、商、周都是征服者,是盟主,其部族处居于“国”,被征服部族一般被处居于“野”。由于其等级地位不同,加上自然经济村社生活的相对稳定,以及不自由的财产所有制形态诸多因素,都有效地制止了部族间的杂居。 从原始氏族血缘共同体发展到宗法分封制度的国家统治模式,个人与个体家庭都长期不能离开家族、宗族乃至国家共同体的脐带,它内部森严的等级结构进一步加强,个人或个体家庭只能在规定的等级规范中活动,不能代替家族成为社会基本单位,个人或个体家庭之间发生协商、契约关系的几率极小。整个社会形成的是以与王族血缘亲疏关系为主导的阶梯形等级制度文化,没有多少个体间协商文化的内容存在。其“家天下”王有(国有)制的统治框架,将私人利益与家族、宗族利益合而为一,个体只能消融于社会整体之中。其思维模式讲究整体主义,用八卦和五行建构了一个整体性的宇宙图式,从“天人合一”到“家国合一”,家族、社会、国家、天地同构。其中,把个人只看成天人整体关系中的派生物,决非是有独立人格的自由个体,没有作为自然界主体的意识。由此,人们习惯于把个体纳入总体之中加以考察,而不习惯于独立地、抽象地、就其自身去考察个体。人们的世界观主要是整体主义和有机主义的,而非西方原子论式的或机械主义的。 其政法思维模式强调的也是君王统治秩序、等级礼仪规范等整体的建构,以为有了君主与尊卑等级秩序,人们才能安定地生活,所以,它是社会的本质。认为每个人都是其所属血族、国家关系中一个消极顺从的分子,其命运与整体的运作息息相关,个人主要作为侍从和道具,完全从属于君主和国家,必须服从和适应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所以,人们不把自己看成是一个独立的人,一般不以个人的生存需求为出发点进行思维,而强调要服从天的意志和君主的权威。《尚书•尧典》如此称颂“尧”的统治:“钦明文思安安,允恭克让,光被四表,格于上下。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大一统的整合意识极为浓厚,不但人与自然需要整合,人与人的关系也要在君主权力、血缘家族、文化专制诸纽带中整合起来,这种整合基本把个人的自由度从大一统的集体规范中剔除,把所有个体的个性都逐步整合干净,实际上把个人都整合成只会顺从天意君令的愚民、供主子颐指令使的工具。 综上所述,中国原始社会末期已被一元化的家长制等级整体型文化所包围,并不断扩大着这一元文化的内涵分量。从夏、商有关的部族礼制一直发展到颇为完整的“周礼”,便是这一文化的逻辑发展所结之果。在此等级整体型文化格局中,上古社会人们的思维模式建立在君主统治下的整个血族群体社会基础之上,人们无从发现、认识与个体有关的“自由”、“平等”、“权利”之类的思维概念。而古希腊罗马在私有制财产经济形态与氏族组织基本解体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城邦是不同利益集团协商法治的新兴社会。西方上古社会这一文明进程导致其政法思维中有关新概念、新因素的大觉醒,在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中获得显著进步。而中国上古社会(乃至整个古代社会)这一运动极其缓慢,基本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乃至到近代都没有显著进步,也没有政法思维中有关认知的大觉醒,原因就存在于此历史进程中的有关文化基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