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感与他者[试读]
同情现象的差异
本文不拟从分析爱与恨入手来展开我的论证,而是首先考察人们称之为同悲同乐的过程,即首先考察这样一些过程,在其中,他人的体验似乎直接为我们所“理解”,于是我们便也“参与”这些体验。我之所以如此进行论证,是由于这类行为方式在伦理学史上(尤其是英国人以及卢梭、叔本华等人的“同情伦理学”)往往被认为比爱与恨更具有原初性质;有人自认为可以把爱看成是同感行为的特殊形式或后果。而且,我采用的这种论证方法对于从伦理学上深入阐明这些问题的现状也是极其重要的;众所周知,这类行为方式近来又面临着完全不同的伦理上的价值判断。在这里,请人们回忆一下叔本华和尼采有关怜悯的观点和评价。... 查看全部[ 同情现象的差异 ]
一、所谓同情伦理学
在开始我的考察之前,首先简略阐述一下我提出的根据,以便说明,一种视同感为最高道德价值并试图由此推论一切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的伦理学无法解释道德生活的事实。 1.同情伦理学基本上总是以它希望推导的东西为前提,因为它不是原初便使道德价值依附于存在和人格之行为方式,依附于人格的人格存在和本质、行动与意愿等,而是首先试图从观者(即从对另一个人的体验和行为作出感情上的反应的人)的行为中推导出这种道德价值。举例来说,一个人对恶所表现出的欢乐或者对他面临的善所感到的悲痛,抑或他所怀有的恨、他的狠毒心计、他的幸灾乐祸之感等,肯定是不应从道德价值上寄予同情的。难道对于甲对乙的灾祸所怀有的欢乐之同感——在这里是同... 查看全部[ 一、所谓同情伦理学 ]
二、同感现象中的差异
与本来的同感区别开来的首先应是所有用来领会、理解以及——有时用来——体察(“再感知”)另一些人之体验——其中也包括他的感情状态——的行为。这种种行为往往被毫无道理地与同感等同了起来。移情式的“体验感知”理论尤其造成了这种混淆,它自称可以同时解释两者。 现在(在我们考察这一系列行为之前),我们已经注意到,任何一种同乐或者同悲都是以对于外来体验以及对于这些体验的本性和品格之某种形式的认知为前提的,这个前提中当然也包括外来灵性生命的生存体验,因为后者制约着这种可能认知。对我而言,另一个人的悲痛首先并非因同感而发生;这种悲痛必然已经以某种形式发生了,这样我才能够针对它而共同悲痛。将一个因嚎叫而面色青... 查看全部[ 二、同感现象中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