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深锦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锦兴)发布公告,称亿安集团在成为深锦兴的最大股东之前,罗成执掌的亿安集团已经与深锦兴的第一大股东深圳商贸投资控股公司进行了几个月的谈判。随着谈判的深入,深锦兴的股价小步紧跟,从上一年9月的5.7元涨至20元有余,成交量也不断放大。不久,深锦兴改名为亿安科技,接下来的消息与发展更加连续不断,内幕交易也进一步升温。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对此间唱主角的4个庄家以“联手操纵”为由罚款8.98亿元。但实际上,亿安科技案中不仅有违规操纵,而且有严重的内幕交易。比如,这4个庄家中三家的法人代表都姓罗:董事长罗成及其妹妹和司机。公布的处罚中并未涉及这些个人,也不是针对内幕交易。 如果这种案件发生在美国,那会怎样呢?他们会怎样举证、以何种方式立案?由于该案触犯的《证券法》与《公司法》条款特别多,也因为其行为与性质特别离谱,近些年在美国还真不容易找到这么赤裸裸的内外联手的证券案。美国股市的规范,其功劳还得归属于美国证监会。 1933年以前,美国股市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市场,既没有严格的证券法律,又没有相关的监管机构。1929年10月的股灾给美国带来了史无前例的经济大危机,那次大危机不仅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从根本上提出了规范股市的必要。于是,1933年国会通过《证券法》,1934年通过《证券交易法》,并于同年成立美国证监会。历经多年的摸索,美国证监会被授予多种稽查、执法权,包括可以给予证券交易有关的法人和自然人传票,这意味着任何忽视其传票的人均犯有“阻碍司法程序罪”,任何在被传票作证时说谎的人均犯有“伪证罪”。它也可从银行和证券公司抽调任何嫌疑者的账户记录。因此美国证监会是证券交易的“警察”,并可直接立案提出民事起诉。当然,从本文的案例中我们也会看到,美国证监会并不是为所欲为,它也必须举证,很多案件都得由法庭判决,而且在任何人对它的决定不服时都可以到法庭对证监会起诉。因此,举证责任很重。 本文集中分析的案例发生在IBM收购莲花(Lotus)软件公司的过程中: 原告:美国证监会 被告:劳伦-卡双乐,她的丈夫及其他23名个人投资者和证券从业人员。 诉讼原由:IBM公司于1995年6月5日宣布收购莲花公司。IBM 公司的女秘书劳伦-卡双乐在此前将内幕告诉丈夫,然后其丈夫又告诉朋友,朋友又告诉朋友,一直往下传了6层。获得此内幕的朋友们事先购买了莲花股票和股票期权,共获利130万美元。 在2001年8月27日纽约南区法官为此案的最后一个诉讼做出判决后,该案经过5年的努力总算结束。这项诉讼案在美国引起很大反响,不仅因为其规模是自1934年证监会成立以来最大的,也因为内幕消息都源于一个非常普通、贫困的女秘书,其他24名被告均不是IBM和莲花公司的雇员,都为普通老百姓,多数在此前从没碰过股票。更有意思的是,除劳伦-卡双乐的丈夫以外,这些被告的内幕消息都不是直接来自劳伦,而是通过“朋友告诉朋友”的方式一层一层往下传,最远的被告离劳伦相隔6层之远,有些甚至当初连劳伦是谁都不知道。但是在证监会提供的证据面前,陪审团还是判6层之外的被告犯有“内幕交易罪”。在该案审理中,众多被告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清白,最后除三名被告无罪外,其他人要么提前妥协和解,要么被判有罪,也导致三名被告个人破产。 在美国,内幕交易罪的判定跟被告是否为公司的雇员无关。当然,如果是公司雇员(尤其是经理),举证就更容易,情况也更严重。在下面介绍的辩论中,我们会看到,法官关注两点:第一,在决定买卖该股票时,被告是否知道自己得到的信息是内幕消息。第二,如果他知道这是内幕消息,那么他是否知道这消息是来自于IBM 或莲花公司的雇员,或对这两公司之一负有诚信责任的人士呢?这两点中后者更重要,因为内幕交易之所以属非法,关键在于内幕信息是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那么因为公司所有雇员都对其股东负有诚信责任,在他们掌握内幕信息时就无权利用这信息去牟私利。由此类推,当局外人从对公司负有诚信责任的内幕人手中得到内幕信息时,这种诚信责任就自然延伸到此局外人身上。 由于该类诉讼在中国还是新鲜事,下面我们对此案的全过程进行介绍。从中我们可看到像亿安科技等这样的中国内幕交易案应该如何处理。 案件背景 IBM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简称。它建立于1896年,是世界上最大的信息技术公司。从1924年开始,IBM在信息技术发展的每个里程碑阶段都处于领先地位。1950年以前,它垄断了数据处理行业,主要是打卡机、读卡机和卡片等的生产。1950年以后,公司在传奇领导人汤姆-沃森的领导下,迅速进入计算机行业。到1991年为止,公司年收入已达648亿美元,在全球雇佣了超过34万名员工。当时的主业包括大型主机系统、小型计算机、个人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但是,IBM在信息产业全面进入个人电脑时代时,连续犯了几个战略上的失误。IBM利用开放性的系统结构打败了过去的对手苹果电脑公司、数字设备公司和王安公司等。但是由于英特尔公司和微软公司分别控制了硬件和软件的行业标准和关键部件,IBM陷入受制于人的境地。一方面与微软公司合作开发的操作系统OS/2遭到微软的拖延和竞争,未能成为业内主流。另一方面,在硬件市场个人电脑日益成为大众商品、大型机市场迅速萎缩的情况下,电脑销售的利润越来越薄。1992年和1993年,公司遭受空前的利润损失。公司董事会迅速做出反应,聘请了外来的管理名人路易-郭士纳担任首席执行官。郭士纳针对IBM的历史包袱和现状果断进行改革和重组。公司放弃以往僵硬的人才管理制度和保守的公司文化,迅速转向以个人电脑为中心的网络时代。郭士纳还着重加强了公司在软件和服务方面的投入。他认识到,尽管IBM在当时的软件销售高于微软公司,但这些软件的未来增长十分有限,并且没有像微软“Windows”那样的拳头产品。于是,郭士纳展开了一系列的收购兼并活动以增强公司在软件上的长远竞争力。从1995年3月开始,IBM向莲花公司提出友好兼并的建议。 图4–16 IBM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图 数据来源:http://finance.yahoo.com 莲花公司是美国最优秀的软件公司之一,长久以来一直是微软公司学习的榜样和竞争对手。莲花软件也最具活力和创新能力。莲花最著名的产品包括Amipro文字处理和1–2–3表格软件。莲花也是推出组合办公软件的先驱之一。进入20世纪90年代,莲花遭到微软公司的强有力竞争,微软最终夺取了办公软件几乎全部的市场。但在办公群件市场上,莲花的拳头产品Lotus Notes仍然占据统治地位,一半以上的跨国公司都用莲花的产品来进行内部信息的交流和管理。 IBM看中了莲花的这些技术优势,而莲花也需要IBM这样巨大的财务实力和销售支持才能与微软进行激烈竞争并得以生存。但是整个合并过程却是一波三折,资本市场一直无法对形势做出判断。这可以从莲花的股价走势中看出。在合并消息宣布之前,莲花软件的股价一直徘徊在30~35美元之间。 IBM很早就开始在探讨与莲花软件的友好合并。但是,莲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吉姆-曼兹坚信莲花当时的困境只是暂时的,王牌产品Lotus Notes会继续保持在协作软件领域的优势地位,因此不必出售莲花公司。资本市场认为,IBM会设法说服曼兹,或者等待微软公司带来更多的市场压力。华尔街也认为,由于曼兹在任期间,莲花软件的股价一直低迷不振,他与几个关键技术开发人员关系僵化,如果IBM接管公司,曼兹很可能被迫离职,所以曼兹一定会进行防御性动作,例如,“毒丸计划”和“白马骑士”等。这种矛盾给合并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没有人敢对这两只股票轻易下注。 但事情的进展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料。郭士纳上台后,通过大幅度的重组和削减成本使IBM积累了近100亿美元的现金储备。郭士纳认为Lotus Notes可以作为IBM在网络时代竞争的核心产品。郭士纳放弃了传统的IBM工作方式(逐渐增加出价,等待莲花公司自己回心转意等),果断地采取了行动。1995年年初,郭士纳在得知自己友好合并提议被曼兹拒绝和莲花软件开始实施“毒丸计划”后,亲自打电话给曼兹,指出IBM将采取果断行动。 由于郭士纳和曼兹都曾在世界著名的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工作,曼兹显然对郭士纳的处事风格有所了解。感觉到事态严重和IBM的强硬态度,1995年5月29日曼兹飞抵纽约,与董事会做出最后协商。5月30日中午,曼兹打电话给郭士纳说“希望了解他心里到底是什么打算”。两人商定在纽约著名的圣派特立克教堂前秘密碰面,并一起前往IBM在纽约曼哈顿拥有的一间公寓中交谈了两个多小时。郭士纳肯定了IBM对莲花的意向,并对曼兹个人做出了一定保证。 5月31日星期三,在IBM的财务顾问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的协助下,双方进行正式会谈。虽然郭士纳没有参加,但IBM派出了好几位高级主管。但据当时参与此项目的投资银行家事后透露,曼兹长篇大论地谈论Lotus Notes是如何珍贵和IBM应当如何保存莲花的独特企业文化等等,使整个会议像是个企业管理哲学探讨会。谈判进展不大。 6月1日IBM谈判小组对进展感到乐观。双方就员工待遇、收购价格和法律问题等做了细致的谈判。IBM同意让莲花保存原来的总部和销售队伍,独立于IBM现有系统之外。甚至莲花公司对同性恋伴侣的家属待遇都得以保留(这在传统的IBM文化中是难以置信的)。但是双方在股价上的分歧很大。到了那天下午,绝望的IBM队伍离开了纽约城回到公司总部阿蒙克汇报。 可是,到了晚上曼兹却打电话到阿蒙克说,他认为应当继续举行会议。IBM和银行家们又回到纽约,发现莲花甩出了每股68.5美元的收购价。相对当时30~35美元的市场价,这太高了。 6月2日星期五,郭士纳亲自出马。双方终于在原则上达成一致。莲花董事会和IBM董事会分别在星期六和星期日早上召开会议,讨论通过收购建议。 6月5日星期一,IBM宣布正式收购莲花公司。收购价高达每股60美元。由于此收购仍然属于敌意兼并,又经过两星期的马拉松谈判,6月11日IBM最终以每股64美元收购了莲花公司超过97%的股票,总计金额35.2亿美元,是历史上最大的软件公司收购案之一。分析家指出,IBM急于达成协议,是为了对付微软公司即将发布的竞争产品Outlook。由于这次收购,IBM终于可以在一个主要企业软件领域领先于微软公司。 案件的发生 早在1995年4月底,一位叫劳伦-卡双乐的IBM公司女秘书,在为上司复印材料时得知IBM正在考虑收购莲花。但是,她也知道谈判结果还不明,并一直关注事态的进展。此间,她也一直让她的丈夫罗伯特-卡双乐知悉这一切。6月1日晚上,IBM公司与莲花公司达成原则上协议后,劳伦-卡双乐知道事情已告成功,并将于6月5日左右正式对外宣布。她也把此信息告诉丈夫罗伯特。罗伯特是一个寻呼机推销员,夫妇俩的收入仅满足日常生活开支,并不富裕。他们从来没有买卖过股票,也没有证券户头。由于不懂得如何从这个消息中牟利,罗伯特与好友麦克-格林商议,格林于是购买了一些莲花公司股票,另外也买了一些莲花的股票期权。6月5日,IBM正式公布收购消息,格林卖掉了这些股票和期权,共获利1.7万美元。格林付给了罗伯特-卡双乐3 500美元以报答他的内幕消息。 同时,罗伯特-卡双乐也打电话给另一好友杰力-美赞,请他代购一些莲花股票期权并分享利润。美赞的律师后来宣称,卡双乐两次打电话给美赞,他都没有答应。只是第三次接到电话时美赞才决定买下850股莲花股票。6月5日再卖出时,美赞净赚了2.75万美元。他付给卡双乐4 000美元作为回报。 得到内幕并买下股票后,美赞于6月2日告诉朋友约瑟-皮确诺,并声明这是从IBM雇员中得到的内幕以保证其可靠性。皮确诺于是也购买了不少莲花的股票期权,等到6月5日之后卖掉时净赚了4.82万美元。他付给美赞1.78万美元以感谢他的内幕消息。此外,美赞还在当日告诉了他的堂兄彼得-美赞,后者买下更多的莲花软件股票期权,净赚了8.42万美元,并付4 000美元给杰力-美赞作为谢金。 但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图4–17只给出了整个消息扩散网的一部分。其他人的情况大致如下: 1. 美赞6月2日告知了约翰-美威尔。美威尔当天下午购下了许多期权,到6月5日净赚11.5万美元。 2. 美赞又打电话给里查德-克夫兰,克夫兰因为自己没有股票账户,继而将此消息告诉了他堂妹的丈夫多明哥-阿尔巴。当天,阿尔巴帮助克夫兰开了一个账户,克夫兰买入的莲花股票净赚了2.46万美元。 3. 阿尔巴自己购买的莲花股票期权净赚了4.94万美元。 4. 阿尔巴又进一步告诉他的生意伙伴多明哥-斯内力和朋友约瑟芬-德奇科,这两人各获利4.94万美元。 5. 克夫兰还告诉其他三个生意上的熟人詹姆斯-日百力、杰拉德-维尔斯和拉尔夫-瑟伯。 6. 彼得-美赞是当地一家熟食店的老板,他也告诉了生意上的熟人。 图4–17中可以看出,美赞告诉的人最多。就这样人传人,朋友告诉朋友共有6层之多。 美国证监会最终发现,共有25人根据劳伦-卡双乐的内幕消息在6月2日购买了莲花的股票和期权。6月5日,IBM正式对外宣布收购莲花公司,被告们总共获利达130万美元。大部分被告是生平第一次购买证券,更没碰过股票期权。他们的职业包括律师、医生、工程师、推销员、比萨饼店老板、打印机修理师和小学教师。可以推断,内部消息是他们进行交易的唯一根据—这是后来证监会调查的重要出发点。正因为他们不是老手,内幕消息一经传出就不可收拾。所有涉案人均是纽约市或新泽西州居民,许多属于同一个社区。 美国证监会的调查 IBM公布收购莲花公司后,人们再回头一看发现,6月1日和6月2日这两天的莲花股票交易量比5月份任何一天的都高。从上面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这两天也是上述内幕交易者活动的高峰点。这些异常交易立刻引起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期权交易所的注意。这些机构都有交易活动的跟踪和监察软件系统,一有异常举动,立刻会给监察人员打出提示信号。 发现这些异常交易后,美国证监会通知其在波士顿的办事处人员立即立案调查(莲花公司的总部在波士顿)。通过调出6月5日之前数天内莲花公司股票、股票期权的交易记录,他们首先对所有这些在此期间买进过该股票及其期权的股民账户进行分析,以此初步判定谁可能有嫌疑。尤其引起他们注意的是在此期间新开的账户,而且这些账户没有买进任何其他证券,只交易过莲花的股票和期权。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些新开的户头只买卖过莲花公司的证券,入市的时机把握得如此之准,实在是太巧合了。这一道理实际很重要,它也是美国证监会一贯使用的调查内幕交易的手法,因为这些新手只买单只股票的交易记录一旦在法庭显示出,被告就很难证明自己的清白。相反,如果被告是一个多年的股民,而且他的户头记录上有多个不同公司的股票,那么他完全可以说“我是碰巧买到莲花股票的”,这就会使证监会在法庭上难以站得住脚。 根据以上逻辑,调查人员首先找到阿尔巴和斯内力的交易记录。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给予美国证监会的特殊稽查权,调查员有权对嫌疑人发出传票、进行询问,也可向金融机构抽调任何账户。阿尔巴和斯内力在接受询问时,必须宣誓作证。两人均否认说除他们自己外还知道任何别人在同时期买过莲花的股票和期权。可是后来克夫兰和德奇科却供认说,他们曾经从阿尔巴和斯内力那里得知内幕消息,也彼此知道大家都在购买莲花的股票或期权。因此,阿尔巴和斯内力在宣誓作证时说谎,在美国司法程序中,这种撒谎构成“伪证罪”,本身足以导致坐牢。 实际上,美国证监会在1995年6月到1999年5月的4年调查中,对30多人做过多次传票和质询。这些涉案嫌疑人中,共有11人在宣誓作证时撒谎,进而犯下“伪证罪”,结果这些人先后坐牢3~6个月不等。其中,美赞因“伪证罪”在1999年坐牢6个月。 通过交易记录首先查出阿尔巴和斯内力,进而查出克夫兰和德奇科之后,调查人员根据他们的电话记录,沿着图4–17中的传递网往上和往下追踪。对于美国证监会来说,为下一步以“内幕交易罪”起诉这些交易者,他们必须找出最初的消息来源,并且此消息源必须是IBM或莲花公司可能知情的雇员,或者是参与谈判的律师、会计师等。否则还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罪”。换句话说,如果张三随便听人说“IBM要收购莲花公司”,不去查证说的人是否对任何一方有诚信责任,进而买下莲花的股票,那么张三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经过近4年的传票调查和各种记录分析,到1999年初美国证监会终于把整个“谁告诉谁”的内幕传播网查清,也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和证词来证明最初的消息源是IBM的女秘书劳伦-卡双乐。 美国证监会正式以“内幕交易”起诉 1999年5月26日,美国证监会正式对上述嫌疑人向纽约南区法院起诉,理由是“内幕交易”。纽约南区法院由于管辖着世界上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最密集的曼哈顿,一直是与资本市场相关案件最集中的法庭,本案的被告也都住在纽约周围。提出起诉的当天,卡双乐夫妇、格林和斯皮罗就与美国证监会达成和解。其中卡双乐夫妇同意退回他们赚的7 500美元,并支付罚金1.5万美元。在这类案件中,美国证监会的一般处理方式是要求没收被告非法获利及应缴纳的利息(根据非法获利金额和法庭得出结论或和解的时间计算)并对被告处以罚金(一般是非法所得的一倍以上)。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别人的被告,罚金不但包括自己的获利,还包括他人的非法所得。劳伦-卡双乐和罗伯特-卡双乐是内部信息的源头,本应当缴纳罚金31万美元,但是法庭考虑到他们的财务状况,最终予以豁免。事发后,劳伦-卡双乐被IBM开除。 其他21名被告决定在法庭上与美国证监会争辩,他们坚信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们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作为控方的美国证监会确实面临不小的挑战,因为除了劳伦-卡双乐以外,其他人都不是IBM或莲花的雇员,不直接掌握任何“内幕信息”。在辩方看来,他们对IBM和莲花公司的股东不应负有诚信责任。因此,当他们从朋友或其他人处得到小道消息时,有权自由买卖股票。 美国打击“内幕交易”的法律实践中惯用的理论大体有两种。一种理论认为,内幕信息本身是无形产权的一种。一家公司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决策行为,都会产生各种信息,如果此类信息对公司的股价产生影响,就是一种有价值的财产。这种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公司本身,这种信息应当以最能促进公司股东福利的方式进行使用。内幕人接触到这些信息,就是接触到了公司财产,但是否有权使用这些“财产”为自己牟利,则由与公司签订的相应合同(雇佣合同、专业服务购买合同等)决定。美国法院把根据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定义为内幕交易。非法的内幕交易等同于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而美国立法的一个重要基石就是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由此,对内幕交易的惩罚要格外严格。具体地说,内幕交易的范围不但包括公司的决策人和雇员,也包括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律师和处理信息的有关人员(出版机构、印刷机构等)。在实践中这个范围实际上也被延伸到包括所有从这些直接负有诚信责任的内部人听到内幕信息的人。 另一种理论认为,允许内幕交易有违市场经济中“公平”的原则。这种观点非常有理,因为企业内部人员比一般股民拥有更大的信息优势,因此应完全禁止内部人交易,把市场游戏规则拉平。但是,这个理论在美国的法律实践中通常不被法庭接受,原因是“公平”本身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也因为信息不平等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信息流向市场的过程决定了总会有一定的滞留时间,而非一下子出现在市场上。难以想象,公司会把经营决策的任何信息都不加保留地随时宣布,因为这会被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轻易利用,这显然不符合股东的最大利益。这种滞留的、非公开的信息不但为公司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甚至员工所掌握,而且证券从业人员,即投资银行、证券分析员等也比一般股民拥有更多的内幕信息。股民在投资股票前,就应把这种“不公平”事实考虑在内。所以,在审理案件中,如果可以把“不公平”作为股东讨还损失的根据,那么其可操作性就会很差,原因是不好区分一种“不公平”跟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公平”的差别。当然,有的现象可能比别的现象更“不公平”,但司法上不能以这种模糊的概念作为定罪的标准,它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美国证监会多次以维护市场“公平”作为论点提出诉讼,但美国最高法院多数情况下都没有接受这种观点。结果,内幕交易案通常以产权理论作为诉讼依据。 1999年6月10日,第5名被告提出和解,同意支付13万美元(退还交易利润加罚金)。 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辩 法庭受理此案后,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在辩方。3个月后,辩方律师请示纽约南区法院将此案驳回,理由是控方证据不充分。为此负责此案的法官刘易斯-卡普兰于1999年8月25日举行听证会,由双方进行辩论。最终,法官还是否定了辩方的请求,诉讼案继续进行。卡普兰法官在意见书中作了以下陈述: 本案指控辩方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第14–(e)节以及该节中的14(e)–3法规①。辩方认为,《证券交易法》中第14–(e)节中针对的是证券欺诈行为,而控方不能指出具体的欺诈行为;控方也无法证明被告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得到的小道消息来自于IBM有关工作人员;控方不能提出任何事实来证明被告违反《证券法》,所以指控不能够成立,证监会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必须撤销。 证监会提出的指控中承认他们自己也对被告是否知道消息来自IBM并不确定。但是正如双方都承认的,根据《证券交易法》第9(b)节,证监会只需要指出被告应有理由知道他们的内幕消息的最初来源,而不需证明被告实际上知道消息来自IBM。这一点并没有更多可以争论的。那么,剩下的焦点问题是:本案中证监会已找到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应有理由知道消息是来自IBM雇员呢? 控方并没有指控被告被明确地告知消息是从IBM泄露出来的。但是,控方提出的事实指出被告应当有理由知道这是内部人泄露的信息。这种大规模收购行为的信息一般是受到严密封锁的。第一,收购方一定不希望提醒被收购方,让后者采取防卫性措施。第二,收购方也不希望消息泄露到市场上,因为职业套利者会提前购买被收购的股票,从而将被收购方的股价提高。这对任何有金融财务意识的人,甚至是新手都是非常明显的。被告一定知道传给他们的消息会带来超常的利润机会,这从他们平时对金融财务知识掌握不多却急着开设证券账户并购买股票期权的行为可以看出。他们明显知道获利是可以保证的,说明他们知道消息是从IBM公司泄露出来的。当时市场上并没有关于IBM意向和行为的这类信息或谣言,这也说明被告知道是从IBM内部得到的信息。在证监会的调查中,被告们还为购买证券的原因说谎,并谎称他们不知道其他人也在购买同样的股票和期权,这属于明知故犯。种种事实表明,控方陈述的证据足以推断每一个被告都知道消息来自IBM内部。 请求被否定后,1999年9月13日,第6名被告提出和解,同意支付7.1万美元(退还内幕交易利润加罚金)。接下来,2000年2月16日和6月20日,分别又有2名和3名被告提出和解,一共同意支付48.7万美元(退还交易利润加罚金)。到此,只剩下14名被告继续辩护。 驳回诉讼的请求失败后,辩方律师又于2000年10月11日要求法庭对本案做出“即决裁判”,这在美国司法程序中通常是被告在正式开庭审判之前的最后一次努力,如果成功即可终止案件,回避开庭。但卡普兰法官又一次驳回辩方的请求,命令开庭审判按原计划进行。在为这一决定写的意见书中,卡普兰法官写到: 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说明辩方不仅仅依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且是在他们知道这是内幕消息的情况下进行的。对于这一问题,如果仅靠证监会提供的“谁告诉谁”的连锁传递网,或许这些证据带有偶然性,还不足给我们以充分的结论。但是,控方有许多其他的证据也说明存在内幕交易,并说明不少被告知道自己从事的是违法行为。比如,不少被告以前从来没有交易过股票,也不知道期权是什么。恰好在IBM收购莲花公司之前的交易日,他们正好选中了莲花股票及其期权,这也过于巧合了。 日百力是被告之一,他曾经撒谎说,他的股票经纪人在IBM公布收购莲花的前一个多月就给他推荐过莲花的股票。可是他的经纪人否认其事。更有甚之,在证监会对此案展开调查之后,日百力回到他的经纪人办公室,请他们帮助写一份对莲花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将日期改为远在IBM公司收购行为之前,以此来编造自圆其说的故事。这种行为固然构成“伪证罪”,而且说明嫌疑人对“有罪”的后果非常清楚和恐惧。 其他被告也无法解释他们为什么正好在IBM收购莲花公司之前买下莲花的股票或期权。控方收集的被告间的电话记录也说明他们的内幕消息是来自劳伦-卡双乐。多名被告在接受调查和本案审理期间也都有过值得怀疑的行为。比如,杰里-美赞的堂兄彼得-美赞供认过他确实知道自己当时掌握并传递给其他朋友的信息是内幕信息,他已经为此认罪。但是,在调查此案的过程中,当他被问及有关与其他被告的电话谈话内容时,他却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提供的保护为由,拒绝回答有关提问①。其他不少被告也借用《宪法第五修正案》而拒绝回答许多与他们的证券交易有关的问题。按照美国以往的民事诉讼程序惯例,当被告或证人引用《宪法第五修正案》而拒绝回答关键性提问时,法庭可就此做出某种推论。有些被告在证监会进行调查时,引用《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保护,但在本法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又不再引用《宪法第五修正案》,而是有问必答。这一点也说明被告们是有意先拒绝回答一些重要提问,等到把故事虚构好了再回答。辩方显然无法举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清白。 值得指出的是,本法庭知道控方提供的证据许多是偶然性的,因此我们应当尽量避免以推测来取代真理。但是,本法庭也不能因此对本案做出即决裁判。这种涉及法律实质的案件,我们应当遵循应有的司法程序。 开庭审判及其结果 2000年10月11日请求“即决裁判”失败后,双方为11月底正式由陪审团参加的开庭审判做准备。但在此期间,余下的14名被告感到胜诉的希望越来越小,又有7名被告提出和解,包括阿尔巴、德奇科、斯内力、彼得-美赞、杰力-美赞、克夫兰和美威尔。作为和解的条件,这7名被告分别退回内幕交易所获的利润加上1.5倍的罚金。全部没收收入加罚金高达83.9万美元。其中斯内力和美威尔由于罚金太高导致了个人破产,因此只能支付各自罚金的一部分。 最后只剩下7名被告没有达成和解。2000年11月底至12月6日期间,纽约南区法院进行了6天半由陪审团参加的公开审判。原告和被告各自申辩后,12月7日陪审团对剩下的7名被告做出裁决。结果判其中4名被告违反《证券交易法》的第14(e)–3节,其余3名被告被判无罪。 2000年12月20日,卡普兰法官宣布了对被判有罪的4名被告以及美赞和克夫兰的处罚。这6名被告一共被处罚58万美元(应退还的内幕交易利润加罚金),其中美赞被罚13万美元,克夫兰6.8万美元,日百力14万美元,克劳提-斯内力9万美元,瑟伯和维尔斯各7.5万美元。此外,法官还特别下令禁止美赞和克夫兰今后从事任何可能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0(b)节相关的交易活动①。 被告要求赔偿法律费用 在3名被陪审团判定无罪的被告中,有两人先后对美国证监会提出起诉,要求作为控方的美国证监会赔偿他们在整个案件审理中的律师费。此案也由纽约南区法院受理。 立案后,证监会的律师请求卡普兰法官将此案驳回,理由是两名被告的索赔要求不成立。为此,卡普兰法官于2001年8月27日举行听证会。随后,他宣布同意证监会的请求,将索赔案驳回。在对此进行的解释中,卡普兰法官的陈述如下: 在两位被告经陪审团判定无罪后,他们要求证监会赔偿其律师费。这种要求不能满足。按照美国的民事诉讼法,判断是否应赔偿律师费的关键标准在于当初证监会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当时起诉的理由充分,那么即使是陪审团判定被告无罪,原告也无须赔偿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在本法庭以前对此案的多次听证会中,证监会已经显示了充分的诉讼证据。尽管证监会提供的多为“偶然性”内幕交易证据,但我认为他们的证据不仅足够充分,而且是非常有说服力的。因此,对于陪审团判定这3位被告无罪,这些被告应该感到非常幸运才对。 小结 莲花股票内幕交易案是美国证监会自1934年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起内幕交易诉讼案,涉及了25名被告。被起诉的被告多数并不是IBM或莲花的雇员,而是通过一层一层的传讯、最远达到6层之外的知情交易者。处罚也不轻,导致了至少2名个人破产。 本案中唯一直接的内幕消息泄露人是IBM的最底层的女秘书,而不是大权在握的高层经理。这种最低层雇员和社会中普通民众也会因为内幕交易遭到起诉,确实给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发展带来很好的启示。比如,中国证监会应被授予更多的稽查、执法权,它应是中国证券市场的警察。另一方面,本案审理中对举证的要求和法官的侧重点,都给我们提供了不少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