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7日,东方锅炉的原董事长、四川省证管办副主任江仲生,东方锅炉的董事长何允明,副董事长程兆峰,董事马一中因涉嫌贪污,被四川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几乎公司的所有领导都涉及此案,就此东方锅炉的"盖子"被掀掉,锅炉里到底煮的是什么汤呢?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1988年经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东方锅炉厂的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净资产折成国家股,独家发起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89年3月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5 400万元。这显然是一家股份制试点初期发行股票的企业,按后来的说法,就是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由于改制不彻底,虽然1993年10月4日经国家体改委批准,东方锅炉列为继续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但公司的股票却未能获得上市。 公司未上市,股票照发。截止1996年8月,公司以每股2.2元的溢价发售出去的股票远远超过了规定的5 400万元的额度,而且最后还留有1 757万股未能发售出去的股票。由于超出5 400万元的股款是超出规定所得,故而不能进入公司账目,就成了一个账外账的"小金库"。 1996年8月以后,公司即将上市的消息流传开来,公司的股票在一级半市场已被炒至5.5~13元。当时公司的董事长江仲生、总经理马一中、副董事长程兆峰和副总经理何允明,利用可以调拨股票的权力,分两次领出股票30万股和50万股,以每股7元和8.8元的价格卖给北京一公司,获得210万元和440万元,用化名存入银行,存折由程兆峰保管。1996年12月公司股票上市时,四人分款,各得67.5万元。此后这个"四人帮"又用东方锅炉股票换得银山化工股票20万股,各分得5万股,并将这些股票卖给北京比特股份有限公司,获得270万元。1996年12月30日,四人又私分某证券公司返还的广告宣传费200万元。四条蛀虫越贪越起劲,越贪越无度,甚至还用公司的钱"奖励"自己各8万元。截止被逮捕时,四人分别贪污222万元、241万元、222万元和218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1999年9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处江仲生、马一中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判处何允明、程兆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四人均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然而事情真的了结了吗?对股民来说没有。四条蛀虫经营的公司到底会是什么样呢? 1999年10月13日,东方锅炉董事会发布公告,称公司为了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伙同有关方面作假,将注册时间和成立试点企业的时间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分红方案和表现良好的赢利状况,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虚增利润1 500万元,并在上市公告中做了虚假披露。从1993年11月6日起,东方锅炉公司以有关部门虚假批复的5 400万股票额度,向公众违规溢价发行,并将溢价发行所募资金及利息收入共14 499万元,违规账外核算…… 实际上,东方锅炉的盖子揭开的还不仅仅是一宗贪污案,更是揭开了中国股市造假公司大曝光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