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1996年4月18日在沪市挂牌上市,可上市不到一个月,1996年5月9日,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购入郑百文在外普通股712.4797万股,占郑百文总股本的6.88%。一家上市只有15个交易日的公司,居然被人在二级市场刮进712万多股,这引起市场的热切关注。 但为什么不在购入5%时进行公告呢?据金昌公司总经理袁宝璟解释,郑百文在5月7日突然高开,成交量放大,公司操盘人员担心买入成本过高,在5月8日抛盘涌出时大量建仓,当天购入400多万股,加上原先购入的200多万股,持仓量已超过700万股,由于操盘人员记错了郑百文的总股本,所以没有发觉已超过5%,第二天拿到交割单时才发现这一问题,公司马上停止买卖郑百文,向上证所和郑百文公司发出传真,并向证监会进行说明。"操盘手记忆力不好,脑子有问题。"这样的解释,只有脑子更有问题的人才会相信。 解释归解释,可郑百文股价至少在一星期内波动巨大,股价在一周内节节走高,尤其在公告前两天,分别放出799万股和387万股的巨量,股价也从7元附近拉升至8.04元。金昌公司和实际操盘者李石难逃操纵股价之嫌,为此证监会立即对金昌公司和李石的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证监会指出,金昌公司在5月8日已持有郑百文发行在外普通股6.79%,可5月9日在并未公告的情况下,继续买入郑百文股票,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所规定的5%公告持股比例;而李石在5月9日持有郑百文发行在外普通股7.43%,远远超过了《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个人持股限额不得超过0.5%,也属违规行为。证监会还指出,金昌公司是北京建昊实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资金由建昊公司拨付,李石与建昊实业公司有资金和其他经济往来关系,建昊公司还为李石买卖股票融资提供信誉担保。事实认定金昌公司与李石具有共同的资金来源,两者在1996年4月24日~5月9日期间大量购入郑百文股票,已构成联手操纵股价行为。 为此证监会决定,对金昌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对李石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强制李石在上证所监督下,于30个交易日内售出其超比例持有的郑百文股票,卖出如有赢利,予以没收;并对金昌公司和李石操纵市场行为予以警告处分。如此看来,脑子好过了头,聪明反被聪明误。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几乎与处罚决定发出的同时,郑百文公司发布公告称,除金昌公司和李石外,另有个人投资者袁敬民亦持有该公司股票768.5445万股,占总股本的7.43%,为此公司向上证所申请继续停牌。非常巧合的是,北京金昌公司在接受一家电视台采访时承认,袁敬民与他们公司都是北京某证券营业部的客户,袁敬民是否与金昌公司联手操纵股价,大家不言却心知肚明,他也不需要站出来说我脑子不好。为此,上交所不得不锁定金昌公司与袁敬民持有的郑百文股票,以待证监会调查结果。 股民们感兴趣的是袁敬民哪来那么多钱,有钱人已用实力向上市公司挑战了;市场人士感兴趣的是违规和收购;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对此事发表看法,他们感兴趣的却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个人持股不得超过0.5%是否合理。很显然,当初规定个人持股不得超过0.5%是为了防止操纵股价,但如果个人购入是为了长期投资或想成为公司的大股东,那么这条规定就成为规模扩大后的股市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也有失市场公平原则。个人可以办公司,可以成为法人,可以拥有经济实体,为什么就不能拥有上市公司的股权,这和市场的"三公"原则是不相符合的。当金昌公司总经理袁宝璟宣称,公司看好郑百文业绩好、较稳定,为商业系统的绩优公司,准备长期投资郑百文时,个人投资者袁敬民同样可以如是说:个人投资者可以投资各个领域的建设,为什么不能投资股份制改革的建设? 说自己是为了"长期投资",这种谎言,股民们肯定不会相信。后来事实也证明,郑百文的"绩优"只是个美丽的谎言。不过法律界提出个人持股不得超过0.5%,有违"三公",是有法理的。当个人投资者通过分红、配股和再转配而跨越持股比例时,持股比例的规定就成为阻碍市场"三公"建设的一条规定。这也有违人人平等的原则。国外"私人"公司购入B股超0.5%,也没说不可以呀。 "金百事件"与"宝延风波"不同,并没有争夺公司头把交椅的意思,虽然金昌公司持有6.88%的郑百文股票,并实际成为郑百文第二大股东,可与第一大股东郑州市国资局持有的15.08%的股权相比,根本无力争"老大"。要是真如金昌公司所说,收购的目的是"将母公司(建昊实业公司)的经营领域向商业扩张",那么这次收购可以看做是1997年、1998年到来的上市公司资产大重组的预演,而在这次预演中,个体投资者也试图在重组中成为上市公司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