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麻省投资者信托公司(Massachusetts Investors Trust)与道富投资信托公司(State Street Investment Trust)作为最早的两家共同基金在美国成立。 1929股票市场崩溃,大萧条开始。 1933《1933年证券法》要求所有公开发行的证券(包括共同基金份额)必须注册。该法案要求所有的潜在投资者都要收到一份描绘基金情况的招募书。 1934《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制证券市场。经纪商,包括那些共同基金的主承销商和其他售卖基金份额的机构都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1940《1940年投资公司法》为共同基金行业设定了结构与管制框架。它要求共同基金保有详细的记录,维护投资组合的安全以及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填报半年报。 《1940年投资公司法》要求所有的投资顾问都要进行联邦注册,且要求所有的咨询师都要达到良好的记录、保管、报告以及其他要求。 1951共同基金的数量超过100家。 1971设立货币市场共同基金。 1974《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为那些未能享受员工退休计划的劳动者创设了个人退休账户(IRA),这使他们成为共同基金的潜在投资者。 1978《1978年税收法案》允许设立401(k)退休计划与简易员工养老金(SEP)。 1988证券交易委员会规范了共同基金的费用报表,使得基金在招募书中的基金费用陈述更标准化。 1990共同基金持有的资产超过1万亿美元。 1992经纪商开始设立“共同基金超市”,投资者能购买由不同投资公司发行的基金,且能获得统一的报表。 1998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共同基金进行披露制度改革,要求在基金文件中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且增加对风险的披露。 来源:投资公司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