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早期文明都倾向男性君主,至少在五个早期文明中──美索不达米亚、中国、墨西哥谷地、印加和约鲁巴──只有男性才可能统治国家。在约鲁巴,女性奥巴仅仅出现在早期,并且大部分是传说时代(Denzer 1994: 8)。美索不达米亚仅见的女性统治者是基什的开创者库巴巴(Ku-Baba),她同时也被视为女神(Lerner 1986: 59)。女性君主偶尔统治埃及,埃及史学家美尼索认为,从最早的时代开始,埃及就容忍女性统治。然而女性君主仅见于王朝危机时,她们的统治也被视为异象。女性君主与埃及宗教信条相抵触,因为埃及宗教认为,奥西里斯神直接将王权传给他儿子转世的霍鲁斯神。女神艾西斯是奥西里斯的妻子、霍鲁斯的母亲,她是神圣王权不断轮回的唯一途径(Troy 1986)。我们并不清楚在皮尔达斯-内格拉斯、派勒克、那拉热等地所见到的玛雅女性统治者究竟是独立的君主还是年少的男性统治者的摄政(Graham 1991: 473)。 国王象征性地体现了政治认同,调和各种政治冲突。墨西哥谷地的政治和宗教领导的常规模式建立在二元权威原则之上,反映了宇宙的原始秩序。然而国王代表了男性宇宙原则,是每个城邦国家的实际最高统治者(Rounds 1983)。20世纪60年代,一些人类学家在阿兹泰克个案基础之上提出,所有的早期文明都有分享权力、共同统治的两个甚至多个国王。祖伊德玛提出,印加存在双王制模式,主要的王系家庭中的领袖充当主君(Zuidema 1964: 127),但现在非常清楚的是,鼎盛时期的印加特别排斥多王系共治,而倾向于一元君主(Gose 1996b)。墨西哥谷地的某些王国以及约鲁巴的王国都拥有多王,因为它们都是多族群拼合的统一程度甚低的小规模国家,每个族群只听命于自己的领袖。 所有七种早期文明都实行王位世袭制,理论上,世袭制出现在除了美索不达米亚的苏美尔人以外的所有早期文明中。这反映了早期文明中统治权的稳定和制度化本质。王权常常采用父死子继的传承方式,也兼有兄终弟及的方式。在某些国家中,如18世纪出现的加纳北部的阿森特王国,其王系按照母系血缘继承。然而,即使在母系血亲社会中,国王们也试图按照确保其嫡系子孙继承王位的方式进行婚配(Wilks 1975)。在统治早期文明中,国王的地位突出,所以王位的继承极少严格地限制为长子继承制。每个国王必须确保足以胜任王位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挑选继承人上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选择程序。在继承人从哪个群体中产生,以及选择是怎样做出的和由谁做出的,不同的早期文明皆有不同的方式。 古典玛雅王国中,王权一般从君主传递给正妻所生的嫡子。最近对玛雅王系的研究否定了古典早期玛雅王权在若干个父系家庭中轮替的假设(A. Miller 1986: 41)。父母双方父系家族的声望对确立继承人的世袭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极大地削弱了王位由国王庶子继承的可能性。然而,我们还不甚清楚当时是否存在嫡长子继承的倾向。玛雅出于保障权力平稳过渡的目的,有特别的指定继承人仪式。这表明长子的王位继承权可能会遭到质疑。同时也有人提出,在战争中被俘虏的玛雅君主常常在被屠杀之前囚禁很长的时间,这种习俗很可能意欲引起对方王国的动荡,因为这能有效地防止王子在此期间正式继承王位(Schele and Freidel 1990: 194)。 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城邦国家,王权也是惯常从君主传递给他的儿子。然而,继承需要通过占卜,得到城市的庇护神的认可。拉迦什的乌鲁卡吉纳无法继承王位,但夸口城市的庇护神已经在36000名男性公民中选择他作为国王(Postgate 1992: 268)。也有研究显示,某些早期国王是民意选择或批准的。国王可以被臣民以城市庇护神的旨意为名推翻下台。波斯特盖特提出,父系后裔不是王权的充要条件,苏美尔意识形态并不承认王权继承的世袭权力(Postgate 1992: 270; Mander 1999; Steinkeller 1993)。 在埃及和印加,王权是父子传承的,继承人由在任君主指定。一般继承人是君主嫡子,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会选择更有能力的庶子。即使继承人早已确立,王位继承之争可能随着君主去世而爆发,引起王室分崩离析,上层社会也将因支持不同的候选人而分裂。为了更进一步保障和平过渡,埃及和印加君主有时会在有生之年就任命继承人为次君。而次君可以以父亲的副手的名义指挥军队。两个文明中,野心勃勃的王子为了防止同胞或同父异母的兄弟被指定为继承人,可能会屠杀或者废黜年老体弱的君主。在埃及,新的法老常常通过主持前任法老的葬礼,宣布继承王位的合法性(Shafer 1997b: 283 n. 16, 287-288 n. 52)。在印加,前任国王对继承人的选择需要分别得到由高级官僚组成的议事会,太阳神通过高级祭司传递的预言,以及为先王代言的占卜祭司的认可(Kendall 1973: 72-73; Patterson 1991; Rostworowski 1999)。在两个国家中,王权的传递被视为宇宙和政治秩序受到冲击但最终得以轮回的重大事件。 阿兹泰克的国王一般是由四位国家最高官员组成的议事会在去世国王的兄弟和儿子中经过激烈竞争选择的(van Zantwijk 1994)。这些官员通常都是王室成员,新国王也出自王室。作为摄政者,去世国王的遗孀在选择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称,在阿兹泰克君主制的形成阶段,新国王的确立需要得到全国所有男女的认可,但到后来,人民仅仅是接受新的统治者而已(Durán 1964: 40-41)。随着阿兹泰克国家变得越来越强大,继承制度由父死子继制转变为在父死子继之前常常采用兄终弟及的方式。这种改变可以增加候选范围中富有经验的成年候选人的数量。新的程序使王室成员中已经拥有军事或政治优势的成员被选中的几率增加。随着阿兹泰克控制了更多的邻国,对于领导人的这种素质也得到进一步强调(Rounds 1982)。 有人提出,商代的王权在两个父系家族和十个母系家族之间轮替(K. Chang 1976: 84)。(类似的轮替也出现在约鲁巴人和中世纪早期司各特人中[Whitaker 1976]。)然而没有任何关键证据证明,商代中国的确采纳过这种王权轮替制度(Vandermeersch 1977: 284-293)。最初,王权在单一家族中采用兄终弟及的方式传递,然后再传给长兄长子。后来王权直接采用了父死子继的传承方式,并且更偏向于长子继承制(Chêng 1960: 216-217)。这种潮流和阿兹泰克所发生的情形截然相反,可能反映了在继承以年长为尊和君主以征战为本之间的平衡变得越来越重要。严格意义的兄终弟及制仅仅 只能淘汰那些最无能的候选人,将导致年长的统治者频繁继立。 约鲁巴的国王出自前任国王的后裔之中,由最重要的非王室父系家族中的世袭官员在征询王室成员意见后选择。王权常常在王室家族的两个甚至多个支系中轮替,因此王位很少是由国王的亲生儿子继承的。国家议事会可以命令失败的国王自杀或者被宫廷官员谋杀,但反过来,国王也可以任命新的议事会成员(Bascom 1969: 30-33; Pemberton and Afolayan 1996: 76-79)。贝宁的国王奥巴极力限制国家议事会的权力,建立了直接的长子继承制度,类似于尼日利亚的埃多的一般继承制度。和约鲁巴国王不同的是,奥巴不会被手下废黜(Bradbury 1957: 40-41)。和古代埃及法老一样,贝宁的新国王需要通过埋葬父王,主持登基仪式确认其继承。如果不能完成这些任务,平庸的王子可能无法成为国王。在奥约和其他约鲁巴国家中,国王的生母在儿子“重生”成为国王时可能被杀害或被迫自杀(S. Johnson 1921: 56),而另一个女性被指定为正式的皇太后(iya oba)(Law 1977: 70-71)。在贝宁,国王的母亲不会被杀害,但被安置到贝宁城外乌塞鲁的宫殿之中,仍然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然而由于她的儿子已经成为君权神授的君主,他们从此再也不能相见(Ben-Amos 1983; Bradbury 1973: 55)。 因此在早期文明中,统治权体现在个人身上,单一家庭连续继承王权地位保障和象征了王权的稳定。在更强势的王室家庭之中,王权常常采用兄终弟及或单一家庭的父死子继的方式继承,而在某些弱势的王室家庭中,王权则会在同一个远祖的后裔家庭中轮替。这种轮替被解释成为在中央权威缺失的情况下将多个王国凝聚在一起的工具(Whitaker 1976),然而这不能够解释约鲁巴城邦国家的情况。在约鲁巴国家中,轮替能缓和导致国家分裂的王室家庭支系之间的竞争,失势者及其追随者将被放逐。约鲁巴的相对较低的人口密度使这种行为变得可能。 由于早期文明中的国王和现代君主立宪制国王不一样,他们必须有效地控制并且亲自指挥军队,因此能干的成年男性常常得到青睐。在若干个竞争的候选人之中进行挑选也是理所当然的。当国王拥有更多的权力时,王权就按照嫡长子继承制继承,或者当权的君主可以决定由哪个儿子继承。在其他情况下,继承决定可能由王室家庭的代表作出,或者由社会精英阶层的权贵作出。即使是嫡长子继承制产生的继承人,也需要通过举行各种各样的仪式,才能成为国王,因为这表明这位新的统治者要么能够有效治理,要么能控制那些有管理才能的臣民并且得到他们的支持。
理解早期文明——王权的资格
书名: 理解早期文明
作者: [加蓬] 布鲁斯·G·崔格尔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原作名: Understanding Early Civilizations:A Comparative Study
副标题: 比较研究
译者: 徐坚
出版年: 2014-1-1
页数: 570
定价: 98.00
装帧: 平装
丛书: 世界史图书馆
ISBN: 978730123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