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是当今最有争议的最重大话题之一。这个问题早已有之,但作为不道德问题提出来却是最近的事。由美国大学妇女协会(AAUW)的L.哈里斯及其同仁所做的最新调查表明,对于公立学校8年级到11年级的大多数学生来说,学校里的性骚扰是他们的共同经历。调查发现,5个学生中就有4个(81%)在学校生活中时而受到性骚扰,大多数的男生(76%)和女生(85%)在校期间都被骚扰过。[H.霍尔威:《美国大学妇女协会(AAUW)对美国学校性骚扰问题的调查》(华盛顿,1993年6月)。]本章将重点探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但是,如果大多数男女学生早在初中阶段就经历过性骚扰,并且大部分为校方管理人员所忽视的话,那么,可以想见,这些孩子--骚扰者和被骚扰者--成人后进入工作场所会出现什么状况。 术语定义 根据联邦法律或雇用机会平等委员会(EEOC)的法令,根据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平雇用和住宅部的法规,性骚扰被定义为"令人讨厌的性挑逗,也就是视觉的、语言的或肢体的涉性举止"。这包含许多形式的冒犯行为,包含与骚扰者同性别者所受到的性骚扰行为。下面开列的是被视为性骚扰的行为清单上的一部分行为:令人讨厌的性挑逗;以提供职业优惠换取性交特权;性求爱遭拒绝后实施报复或以报复相威胁;可见的性举止,例如抛媚眼,打性手势,展示性挑逗的物品或图片、卡通、标语;口头表达性举止,例如编造或引用有辱人格的闲话、绰号、诋毁和玩笑;口头的性勾引或猥亵要求;口头的涉性辱骂;口头上对一个人肉体的生动刻画;以侮辱人格的涉性言辞描述一个人;挑动色情的或猥亵下流的信件、便条或请帖;好色的肢体举动,例如触摸动作、殴打动作、拦阻或围堵动作。[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禁止性骚扰》(加利福尼亚:公平雇用和住宅部,1992年12月)。] 联邦法律所确认的性骚扰 根据联邦法律,令人讨厌的性求爱、性交要求和其他语言的或肢体的涉性举止,若具备下列情节之一,即构成性骚扰: 1.服从此类行为或明确或含蓄地被作为是否雇用一个人的条件之一; 2.一个人服从或拒绝此类举止被作为影响此人的雇用决定的基础; 3.此类举止的目的或效果不合理地介入一个人的工作业绩评价,或造成恐吓性的、不友善的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加利福尼亚商会:《不准性骚扰》(1993)。] 认为性骚扰并非不道德的理由 性骚扰历史悠久,许多人认为这正是事物的本来状态,即"男人总是男人"的观点。这种观点还暗含了对男人和女人的双重标准,尽管性骚扰也适用于工作场所发生的女人反过来对男人的骚扰和同性间的骚扰。许多雇主和雇员--主要是男人--认为性骚扰所涵盖的各种行为和语言没有什么不道德的,他们可能提出一些有利于准许那些行为和语言的理由。 活跃工作场所 许多性骚扰者认为,玩笑、闲话、性的"敬意"以及其他的行为或语言是活跃工作场所、消除沉闷气氛的方法。此类闲话或行为只不过是聪明的妙语巧辩或"办公室逗乐"之道,谁都不应当为此感到难受,而应当将信将疑地看待它们,因为它们不过是玩笑而已。男人们(大多数)和女人们多年来一直如此说笑挑逗。为什么现在人们又要对它们转变成这样的态度呢? 男女自然要相互性吸引 男女相互之间的性吸引(同性间的性吸引亦然)是再自然不过的了。同样自然的是,这种性吸引不会仅仅因为人们一起工作而停止。因此,在工作场合同在其他场所一样,人们表达这种浪漫的性吸引应该是可以接受的。此类表达的接受者应该视之为赞美而非骚扰,而不应该有受到威胁的感觉。 权力的职位意味着某些权利 工作场所的掌权者应能自由地以自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使权利,在同雇员打交道时尤其如此,只要后者有满意的薪水、满意的工作。如果老板或其他掌权者向这样的雇员要求约会、进行性挑逗,甚至提出罗曼蒂克的私通,他(她)们就应该心甘情愿、心怀感激地予以默许。当然,积极回应并非雇用的条件;相反,这些求爱就像开支账一样:每个人都虚报开支帐,凡希望继续任职、希望领先的每一个人无不卷入参与风流韵事。如果人们不愿意接受掌权者所强加的条件,他们就应该另谋高就,至少不要指望在现有岗位上得到晋升或保住现有职位。 被骚扰者常常要求或招惹骚扰 工作场所的人们特别是女人,常常以自己的身姿(调情的与色欲的)与穿着打扮,以其讨好雇主与管理者、领先于同事的欲望,"要求"调情玩笑与性挑逗。 基于上述理由的结论是:雇员,特别是女雇员,通过幽默玩笑的日常行为而大步领先;管制性骚扰的法律是荒谬可笑的,它们令仅为琐细无害之言行而争吵的雇主与管理者陷入不必要的棘手的诉讼之中。 认为性骚扰不道德的理由 所有认为性骚扰不道德的根据是:一切人在任何地方(当然包括工作场所)都应该得到尊重,得到有尊严的人道待遇。性骚扰否认所有这些个人权利,常常令人们在工作场所内外都过着艰难、丢脸,甚至可怕的生活。 不公平待遇 根据人们给予或接受性交特权的意愿决定对其雇用、晋升、留用或解雇,从根本上说,这是不公平的。对人们的评判应当根据其智力、能力、意识和合作精神,而不应看他们的性吸引力或性能力,是否愿意同主管卷入罗曼蒂克的性关系。因为后面这些特性或态度不是也不应该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条件,所以人们不应当得到以此为根据的评价,不应当由于这方面的擅长或欠缺而受歧视。 造成不友善的或冒犯性的工作环境 性骚扰并非活跃工作场所,而是造成了不友善的、不愉快的和冒犯性的工作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人们要做好工作可能是相当困难的。假如人们始终担心被排挤、被压榨、被勒索或接受其他非自愿的肢体的、言语的性挑逗,那么,本可用于工作上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就耗费于抵挡此类性挑逗了。此外,这种性挑逗对于那些被迫承受者而言,在身体和情感两方面都具有扰乱性和破坏性。这种破坏性后果不仅出现于人们的工作时刻,而且体现于工作之外;它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以及公共生活都会造成有害影响。 当权者的职位并不拥有支配私生活的权力 企业里的当权者对企业的事务、因而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做什么、如何做肯定拥有监管控制权。然而,这种控制权无论如何不涉及雇员工作以外的私生活,特别是不得要求雇员接受约会或性求爱。对后者的控制属于滥用权力和职权,因而是所有企业伦理原则都难以接受的行为。从事此类活动的经理或管理者是在滥用职权,应予免职。 吸引不表示涉性牵连 诚然,人们相互间常常具有罗曼蒂克的性吸引力。但这种吸引力并不包含对别人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牵连到别人,假如别人不希望被牵连则尤其如此。如果人们一起工作而相互吸引,那么,他们就一定要尽力将源于性吸引的活动完全安排在工作场所之外;此外,人们对于涉及工作伙伴的性交往必须十分谨慎。有时候,此种交往关系效果良好,但有时候关系破裂之后,职业生活便令人难受。在工作场所务必避免同任何人发生涉性牵连,这大概是最好的忠告。总之,即使人们为工作伙伴所吸引,也不应该利用别人的吸引对人家实施性骚扰。 被骚扰者常常"要求骚扰"?[这一加黑段落标题的原文用句号,为肯定判断句。疑有误,故改用问号。--译者] 强奸者要否认自己对受害者的恶行时常常提出所谓"要求"理由。显然,即使人们穿着性感、调情卖俏或喜欢色情玩笑,也不等于要求性骚扰。例如,仅仅是女人身穿大袒胸式服装或短裙或者性能力强、身体有吸引力之类事实,并不意味着任何人有权对她实施性骚扰,若她清楚表明痛恨骚扰则尤其如此。人们也许从她的表象难以臆断什么,当然不可在工作场所表现出任何性骚扰举止。如果人们想同别人约会,那就应该下班后同他们联系,并坚持在工作场所以外进行这方面的活动。当然,如果你所联系的人不愿意同你约会,这就应该是事情的终结,而不应该成为制造工作压力和进行压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