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1 这是个关于年轻的未婚母亲会遭遇到什么问题的典型案例。每个人似乎都对自己的愿望感兴趣,但很少有人真正关心詹妮丝的要求。她从神父那里和堕胎诊所所获得的咨询都是片面的而非客观的。她的母亲不论多么温柔,总是将自己的宗教信仰强加于詹妮丝。另一方面,她的父亲希望她成为律师,其动机似乎至少是部分地从自我出发的。她的胎儿的父亲不想同她结婚,或者不想这么年轻就当爸爸,也不希望詹妮丝成为年轻的妈妈。一切相关者,尤其是詹妮丝,都是我所提出的仔细认真的怀孕与堕胎咨询的主要对象。 在她此刻怀孕8周之际,堕胎是符合包克提出的12周以内这一标准的,因而可以准许。因为詹妮丝还不到十七岁,所以应该告诉她堕胎对她以后怀孕会产生的危险,但也要告诉她危险性并不大。此外,还应当告诉她有关堕胎和足月分娩的一切有用信息。 应当做出真诚一致的努力,弄清詹妮丝本人对自己身孕的真正态度。每一个相关者都应尽力从各方面支持她的决定,而不能使她怀有负罪感或反而责备她。如果她真希望足月分娩,那么,她的这一决定就应当得到如同堕胎决定那样的支持。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她和鲍伯都应该得到明确而充分的避孕指导,以免再次怀孕、再次面临有关堕胎的决定。 实例2 玛丽及其丈夫似乎肯定不想再要孩子了,因而等到怀孕第四个月再做羊膜穿刺术,似乎不是个聪明选择。因为他们确实不想再生孩子了--哪怕是生下非畸形婴儿--所以,现在正是堕胎的时候,此刻玛丽的身孕仅有一个月。假若他们对堕胎怀有疑虑,当然就该寻求充分的咨询服务,以帮助自己弄清自己的决定。但他们似乎已经下定决心,因此,我要说他们的决定是合乎道德的。 实例3和实例4 在分别讨论这两个实例之前,我要对因"胎儿理由"或因受孕体出生后将有畸形而施行的堕胎做个概括说明。如前所述,羊膜穿刺术或CVS采样检查使得未来的父母有可能了解婴儿诞生后是否(比如说)患有唐氏综合症以及是否会终生智力迟钝。 这种信息对堕胎问题的关系,当然是一旦发现受孕体有畸形就可以做出堕胎决定,从而避免了第十章谈到的仁慈杀死的困难决定,也避免了未来的婴儿及其家庭不得不忍受的那种限制性生活。但施行堕胎的困难决定取代了仁慈杀死的困难决定。堕胎肯定同仁慈杀死一样,毕竟结束了一条人命,只不过堕胎所结束的人命尚未发育成熟,其不成熟的程度又依施行堕胎的妊娠阶段而定。 若发现受孕体有严重的缺陷或畸形,堕胎便合乎道德了吗?最后决定仍应由孕妇本人做出,尽管未来的父亲也应有发表意见的机会。理想的状况是在婴儿出生前就能够消除其缺陷或畸形,有些缺陷或畸形现在是有可能消除于婴儿出生之前的。 尽管妇女当然要做出最后决定,但她做决定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和意见呢?首先,她应该认识到堕胎就是结束人命,因而背离了生命价值原则。其次,她应该问问自己,把她的处境作为这一原则的例外是否合乎道德?如果说合乎道德,为什么?至于未来的婴儿会有什么缺陷,她需要得到确切的信息和咨询。然后,她就需要做出这样的决定:尽管婴儿会有这些缺陷,她和她的家人是否仍然能够并愿意抚养,从而使他们和婴儿都过上尽可能有意义的生活? 如果这家人不能或不愿意抚养,那么,她就需要考虑是否确实有良好的收养条件,这种收养能否给婴儿带来有意义的生活。她还应该确定假若她和家人决定抚养她能得到哪些帮助,确定可获得的慈善机构的条件如何,这些条件能否使得未来的婴儿过上丰富而有意义的生活。 我已经论述过,现今还普遍缺乏对孕妇的援助,缺乏优良的慈善机构及其优良服务。此外,尽管有愿意收养智力迟钝婴儿或畸形儿的父母,但同有待收养的此类婴儿的数量相比,毕竟为数太少。这些事实似乎突显了这样的问题,即孕妇是否愿意生下这样的婴儿,以及婴儿父母是否愿意抚养并尽其所能地给予良好生活。正如第十章所提到的,一个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婴儿的生活,除非得到自愿的、有爱心的家庭(真正的家庭或者慈善机构)的提升,否则,只会给一切有关者带来极小的满足和成就感。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的堕胎是合乎道德的。 未来婴儿的畸形严重性也应该是影响孕妇做决定的因素,因为聋、盲缺陷儿尽管难以抚养,但不像由唐氏综合症引起的全面的智力迟钝那样拖累人。两相比较,孕妇及其家庭或许能较好地应付前一类缺陷儿。 在核查了所有其他选择、孕妇看不到任何其他办法能给未来的婴儿与家庭带来好处及其公正分配之后,无论如何应该准许堕胎。归根结底,应当极其认真地考虑对未来婴儿及其家庭的生活所带来的好处。应当尽一切可能保护和保存人的生命,甚至包括初期人命。然而,当由于前已提出的理由而结束这种人命的好处远远大于保护它的好处时,堕胎就可能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