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义 根据大多数辞典的解释,"死刑"就是"因某些罪行而予以处死"。这些罪行常被称为"死罪"。在不同社会中,死罪各有不同,从偷窃到凶杀均有死罪。在大多数社会里,特别在美国社会,死刑通常适用于凶杀(尤其是谋杀)或企图进行肉体伤害或杀害的绑架,有时适用于危及本国人生命的叛国罪案例。 刑罚理论 读者应该先回顾一下论奖赏与惩罚的第七章,尤其是关于何时、为何应予刑罚的三种主要理论的论述。不过,为了便捷起见,可以将这些理论简述如下。 惩罚论(应得理论) 惟有值得刑罚之时方予以刑罚,而量刑轻重必须合乎应得的程度。刑罚的目标只有一个,即惩罚由于犯下某种恶行而应该得到惩罚的人;刑罚必须同罪行相当。 功利论(结果理论) 刑罚必须始终以社会善为目的。若刑罚将为人民带来好处,就应该予以刑罚;若不然,则不应予以刑罚。刑罚的实施必须始终旨在行善,例如,为了阻止以后的犯罪,为了保护社会,或为了改造罪犯。 赔偿论(补偿理论) 惟有犯罪行为或罪过的受害者所受损害得到赔偿或补偿,才合乎公正。 可以想见的是,所有上述刑罚理论至少有时候能接受死刑,有时候不能接受。例如,死刑肯定适合惩罚论,但仅当受惩罚者确实应得死刑之时。功利主义者也可能赞成这种刑罚,但仅当死刑将会带来最大量的好结果之时。再如,假若赔偿论者认为对凶杀的惟一补偿就是处死凶手,以使受害者得到满足和补偿,那么可以相信,他们也能够接受死刑。然而,大多数补偿论者或许认为,这种刑罚实际上会妨碍对受害者做出适当补偿,因为,比如说,罪犯再也不能活着为受害者谋取利益了。 认为死刑不道德的理由 违反生命价值原则 许多人以死刑直接违反生命价值原则为理由而反对死刑。他们认为,死刑就是社会针对其成员的凶杀(社会凶杀)。这种观点还认为,如果说在其他情况下结束人命是错误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结束人命也是错误的。这种观点接着指出,死刑确实发挥了社会的一种惩罚或报复功能,但在文明社会里,这不应该是结束人命的充足理由。 对罪犯的受害者或社会的影响 处死罪犯也不能令受害者复活,无论如何也补偿不了受害者的遗属。因此,除了满足社会的报复需要或受害者的惩罚需要,结束罪犯的生命确实毫无意义。在死刑的反对者看来,这不是文明情感。他们认为,死刑鼓励暴力行为、报复或惩罚行为和社会上的任意凶杀,因为它导致这样的理论:若社会可以杀死社会的成员,那么个人也就可以自行报复。 无效的阻遏性 我们将会看到,死刑对全社会犯罪的阻遏性是赞成死刑的最常见理由之一。然而,其反对者认为,没有任何决定性证据支持这种主张。他们以历史事实证明自己的观点,指出:当英国以死刑对付窃贼时,扒手们就在观看绞死窃贼的人群当中行窃。他们还质问:假若死刑有很好的阻遏作用,那么,以绞死、枪决、毒气室处死、注射致死等方式执行死刑,为什么不用电视转播或者在狱外进行,而要在狱内较为隐蔽之处执行呢?他们进一步论证说,甚至在监狱中,恰恰在死刑室外面,也有凶杀案。因此,他们声称,死刑没有有效的阻遏作用。 处死无辜者 有时候对被控死罪者的死刑判决,主要依据的是偶然性次要证据。因此,很可能对无辜者处以死刑。于是,这一观点接着指出,死刑乃道德之恶。此外,由于被指控死罪的富人们请得起好律师,最经常被判死罪的是穷人,常常是少数种族的成员,例如美国黑人、西班牙裔美国人和土著美国人。这意味着对于犯有类似罪行的人,死刑的适用可能是不平等的。众所周知,随着DNA(脱氧核糖核酸)或指纹检查技术的应用,处死无辜者成了更加普遍的问题。 20世纪发明的这项检查,使得法庭专家能够从人体(例如唾液、血液或精液)提取样本,同在作案现场或受害者的身体和衣物上找到的材料进行对照。这项检查不仅有助于确认罪案的犯罪者,而且有助于查明其实无罪却被宣称为罪犯并常常在等待死刑的人。此外,其他一些状况,诸如不可靠的所谓监狱线人、不合格的辩护律师以及上文谈到的种族歧视,均造成了许多应予撤销的死刑罪案。伊利诺伊州州长最近在该州停止了死刑执行,并根据所有上述理由宣布暂停。他说:"除非我确信在伊利诺伊州被判死刑的每一个人都确有其罪,除非我在道义上确信没有一个无辜男女面对致死注射的刑罚,任何人都不会遭此厄运。"[《加利福尼亚州贝克斯菲尔德》(2000年2月),第45页。]此言既出,他便赦免了所有等待死刑执行的囚犯,处以终身监禁而不得假释。 对改造之可能性的否定 认为"死刑是对改造之可能性的否定"的观点指出,死刑毫无用处,只能加重原先的犯罪已经造成的不幸,--它夺去了两条人命,而不只是死于犯罪的一条人命。死刑的反对者问道:社会若采取教育和其他办法改造杀人犯而废除杀人的死刑,难道不是更有价值吗?他们进一步论证说,大部分杀人者是由腐败的社会或早先的不幸环境(例如虐待儿童的父母)塑造而成的,如果反过来对他们进行再教育,他们就能成为社会上的有用之人。 有效阻遏的理由 赞成死刑者坚决不同意认为死刑不是有效阻遏的观点。他们以无可辩驳的逻辑证明,死刑因结束了杀人者的生命而阻止其再度杀人。他们承认普遍的阻遏作用可能还缺乏决定性证据;但他们坚决相信,如果让人们明白自己不得不因犯罪而面临死刑处罚,就能防止许多人杀人,或至少使他们三思而行。在死刑支持者看来,死刑未能始终发挥有效阻遏作用的原因,就在于死刑运用得不够。许多死刑支持者还赞成让大家观看经依法判决的杀人犯的死刑执行场景,以便更有效地强化死刑的阻遏作用。 经济理由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可以成功地改造杀人犯;"终身监禁"的判决很少真正意味着服刑"终身",因为许多杀人犯七年或十年之后就被开释了。有的被释放后又再次杀人。鉴于这些事实,死刑支持者认为,让无辜的纳税人供养狱中的长期或终身服刑的杀人犯,其代价太过昂贵了。他们问道,为什么无辜者要为持续供养已自我证明不宜活在世上的罪犯们买单呢?其罪行极其严重,没有任何理由让他们存活下去,而让无辜的人们负担其生活费用。 对经济理由的批评认为,考虑到死刑案件常常必须经历的所有上诉和法院诉讼,判处罪犯死刑所付出的代价要高于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代价。不过,对经济理由的主要批评是,当人的生命、甚至当应受苛责者的生命面临危险时,文明社会和人类所关心的不应是金钱的花费。尽管终身监禁代价高昂,要实现改造规划则代价更高,而处死囚犯比改造来得低廉,但经济理由的批评者认为,努力使人的生命发挥效用比结束生命更为合乎道德。他们问道,认为维护人的生命并实现可能的改造尚不及单纯省钱重要,这岂不是太无人性了吗?当我们讨论维护无辜的晚期病人的生命要付出的代价时,还会碰到这一争论。 对社会法律的影响 有些人认为,若掌握了适用死刑的选择权,我们就赋予了整个刑法实施体系以强大的制裁力--我们就有了强制实施刑法体系的有效手段。例如,假定有个罪犯被宣判犯有武装抢劫罪,先在狱中服刑,后来又被释放。正是死刑制度使他想到,他若再次武装行劫,在第二次犯罪中又打死了人,那就可能被处以死刑。 这种制裁理由表明,死刑威胁必将阻止犯罪性质的逐步升级,反过来又赋予整个刑事审判制度以实力。死刑威胁甚至能促使罪犯在武装抢劫中不使用"武装",从而把无辜者被杀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对这一理由的主要批评是,另有较为人道的方法赋予法律实施体系以制裁力。没有死刑照样有高度有效的法律体系(例如在英国);没有任何决定性证据证明死刑制度对偷窃犯、贪污犯、强奸犯和通常不可适用死刑的其他罪犯有什么阻遏效果。有效诉讼和公正刑罚似乎具有同维持死刑的刑法体系相同的甚至更大的防止犯罪的效力。 杀人犯丧失了权利 另一条赞成死刑的理由回应"违反生命价值"的观点指出,杀人犯既违反了道德也违反了法律,因而丧失了享受道德待遇的权利。正如你要打死威胁无辜的社会成员的疯狗或野兽一样,你也应该惩罚杀人犯。有些人进一步认为,死刑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自卫,即适用于整个社会的自卫。正如个人有权利保护自己、对付威胁自己生命的杀人者一样,社会也有权利保护自己,以确保任何曾经的杀人者不再杀人的方式处置之。他们认为,监禁不是确保此点的恰当方式,因为杀人犯可能被假释或逃走,正如最近在得克萨斯监狱有人逃跑,又有人被杀害。因此,根据这一理由,死刑是合乎道德的。 杀人犯应该失去某些权利,似乎确实如此。问题在于,这些失去的权利是否应该包括其生命?某些杀人犯已经证明自己是相当危险的,因而失去了在其他无辜者中间自由生活的权利,但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被处死吗?而且有这样的案例:杀人犯被假释之后一直过着正常生活,甚至正在对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甚至有这样的罪犯,他们还在坐牢期间就为社会做了好事。 改造之无效性的理由 在回应反对死刑论的理由中,以对被处死者改造无方为基点的理由是:改造、特别是对杀人犯的改造,是无效的,并且往往是不可能的。对于连环杀手或碎尸凶手,你如何予以改造呢?首先,谁也不能确信某人是否已得到改造。在这个问题上,心理学和社会学都是不精确的科学。其次,怎么可能改造C.曼森、T.邦迪或J.达默之流呢?在死刑辩护者看来,此类十恶不赦的杀人凶手如同社会的"疯狗"一般,应该予以"扑灭"。此外,累犯率(重新犯罪者的比率)极高。 报复理由 赞成死刑的最后一条传统理由基于报复观念,即"以眼还眼"的公正观。这一理由认为,如果人们杀了人,为了"天平的平衡",他们就得付出生命。这种古老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旧约全书》时代,常常是氏族、帮派、部落或其他族群相互间的长期世仇与血仇的根据。例如,如果甲部落酋长的儿子被乙部落的人杀死,那么,乙部落酋长的儿子就必须被杀死,如此等等。 更加文明的社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尽管不是完全地)破除了这种观念,因为它导致持续不断的杀戮和流血--令许多人无谓丧生。另一种批评是,这种观念同"以牙还牙不可行"这一道德的法律的观念相冲突。现今的大多数社会都认为,不处死杀人者也能公正地予以惩罚。此外,如前所述,有些已被科罪的杀人犯,或是在监狱中或是在假释后,实际上都为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