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赏是在公平合理基础上对我们所关心的好处进行分配的一种方式。主要有四种分配好处或奖赏的方法: 1. 不管人们的能力或功绩如何,尽可能平等分配。 2. 按能力分配。 3. 按应得分配。 4. 按需要分配。 奖赏的一个标准基于人们在自身努力下生产、实现或成就了什么,而不管付出了多少努力、花费了多长时间。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学生在班上功课杰出,那么,按照这一标准,她就有权利获得A级,尽管她比如因其杰出的数学想象力和超常能力而只需付出很少的努力。班上另一个同学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做出了巨大努力,到期末将功课由不及格提升到了C,这不能使他也获得A级。他经过努力,仍然只生产出了C级产品。 这种成果的基础可以是数量或质量,或兼顾数量和质量。比如,水果或蔬菜的采集者的报酬主要以计件工作为基础,也就是说,每天采集的番茄或桃子越多,获得的报酬就越多。还有些人的报酬基本上以工作质量为基础:因为他们具有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效率或形象的创造性观念。大多数雇主可能要在数量与质量的双重基础上实施奖赏。生产出的产品质高量多的工人所获得的报酬,远远高于生产出的产品质高量少的工人,也远远高于生产出的产品数量很多但质量一般、甚至有时很差的工人。因此,按照这一标准对人们进行的奖赏,其惟一依据是鉴于人们生产出什么和(或)多少产品的"应得";在决定对谁进行奖赏时,几乎不考虑他的努力、能力或需要。对这种方法的固有问题,我们将在随后的论述中加以讨论。 努 力 另一个奖赏标准是努力,这在前一节已有暗示。这个标准要奖赏的是人们的努力,而不管其生产、实现或成就之物的数量或质量如何。在课堂上,根据自己的能力付出最大努力的学生会受到最高奖赏。在工作场所,每个雇员都被要求以最大努力工作8个小时,每个人都会得到同样的工资。 这一标准肯定也有问题。这是因为,其一,就签约承包一项工作(比如,建筑承包商)并获得相应报酬的人们而言,他们获得报酬不是因为他们付出了多少时间和努力,而仅仅因为他们的成果,即已完成的工作。其二,努力怎么衡量?一些人只要受到某种激励就会更加努力地工作,另一些人则不管得到什么,只会付出一般性努力。其三,假定一个相当愚笨的人和一个十分聪明的人都尽全力工作8小时,他们在工资与晋升待遇上就应当得到同样考虑吗?考虑到他们俩每天都全力工作,举例来说,你想让谁当领班或经理?聪明人还是笨人?测定努力程度的难度,以及单靠努力未必使人应该得到奖赏这一问题,使得这一标准软弱乏力,至少当单独应用时的情况是这样。 能 力 有些人认为奖赏应以能力为基础。但是,首先,我们必须区分先天能力与后天能力。有些人在某些领域有超常的先天能力,比如我前面讲述的A级学生。但仅有先天能力就行了吗?仅仅由于人们具有无需个人责任承担的某些能力,他们就该获得奖赏吗?如果人们因懒惰或拖延敷衍而不发挥自己的能力,那该怎么办?如果他们确实比别人能干却选择不发挥自己的能力,那么,他们应该比那些没有这样大的能力却努力工作并有更多更好成果的人们受到更大的奖赏吗? 后天能力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们只有付出时间、努力和金钱才能获得之。例如,像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为了获得他们的专业能力,必须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就奖赏问题而论,一旦获得这种能力,它就会比先天能力具有更大的意义。当然,若不应用这些技能,那就会出现同不发挥先天能力一样的问题。由此看来,能力不管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似乎都不可能单独形成奖赏的适当标准,--为了衡量这种能力的发挥及其成绩,必须引入能力同努力与成果的某种综合标准。人们也许不发挥能力或发挥得不充分。 需 要 有人认为,对好东西或奖赏的分配应该以需要为基础;换言之,最需要的人应该分得最多的好东西,也就是应该根据其需要获得"奖赏"。让我们先来区分两种类型的需要,即私人需要与公共需要。 私人需要关心的是个人因贫穷或失业而需要的东西。许多人认为我们应当帮助我们中间的穷苦者,认为我们其余人有什么东西,就应当给予他们其中一些东西或者同样的东西。当然,从人道观点看,帮助穷人似乎是高尚的理想。然而,仅仅根据需要,他们应该得到多大程度的奖赏?例如,我们应该只雇用穷人而不管资格或能力吗?正如J.霍斯普斯所指出的,最需要工作的人往往缺乏任何适于雇用的技能,老板们应当让自己的企业背上无技能工人的包袱,付给他们同熟练工人一样的报酬吗?[J.霍斯普斯:《人的行为》,第321-322页。]倘若如此,那么,他们的企业会如何呢?熟练工人能得到什么激励而继续为此类老板工作呢? 在大学里,当要发放经济补助或奖学金时,常常就会碰到同需要相关的问题。这些钱应该发给最穷的学生,最聪慧的学生,还是又穷又聪慧的学生?理想状况似乎是让最有学术潜力又最需要资助的学生成为获奖者,但最穷的学生常常不如不太穷的学生学业优秀。那么,对于一贯成绩优秀却不如更穷的学生那么需要或几乎不需要或完全不需要的学生,该怎么办呢?许多此类学生认为,对他们杰出的学业成就的认可被中等生或中等稍偏上学生的需要夺去了光彩。无论在学校里还是在企业界,根据需要进行奖赏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它排除了对努力或发挥才能的激励作用。如果对学生或其他人的奖赏仅仅依据需要,那么,人们为什么要努力做事而不干脆变穷呢?第二个问题是,这一标准对于有才华的勤奋者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于是,帮助穷人是个高尚目标,但在奖赏一词的完全意义上,仅仅根据需要而奖赏穷人,似乎对非穷人而言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公共需要稍微不同于私人需要,因为这里的奖赏是以人们对公共需要的贡献或满足为基础的。比如,医生常常由于满足了每个人的保健需要而得到奖赏。公共需要用于根据人们满足一般公众之需要的状况予以奖赏的制度;在这里人们因满足大众的需要而获得奖赏。但哪些需要--个人的或集体的--最重要,我们又该如何决定呢?另一方面,在极为重要的不同方面满足同样需要的护士,却得不到同医生一样的奖赏。实际上,有些护士认为,她们所做的工作受到的是处罚而不是奖赏。这说明很难确定哪些需要最重大、这些需要的满足者又应该得到怎样的奖赏。我们如何评价农民、水暖工、珠宝商、教师、警察和专业演员在满足公共需要方面的相对重要性?有时候,满足不甚重大需要的人由于努力而获得的奖赏,要比满足重大需要的人的奖赏大得多。例如,一些演员和运动员所获得的丰厚奖赏,远非警官、消防队员或护士可比,而后三类人员每天都冒着生命危险,或者努力保护着人的生命。看起来,我们该如何奖赏公共需要,仍然是个有待解决的难题。 其他标准 在论述关于奖赏问题的两个主要理论之前,我们要谈谈其他五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