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关于“现在我理解了”这些词的用法的更清晰观点,会有助于我们去抵制这样的看法:这些词描述了一种内在心灵状态。然而,仅仅澄清我们语法的这么一小点,尚不足以将我们完全从内在状态神话中解放出来,因为我们语言的其他一些方面,似乎也会把这幅图像强加给我们。我们在别的一些点上也会被引诱去说,理解必定是一名说话者“刹那间”获得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迫使他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应用一个词(展开一个数列)。只有在详尽考察过这些别的诱惑之源之后,我们才有望彻底摆脱这幅图像。在《哲学研究》185中,维特根斯坦构造了一个例子,并用它更为清晰地表明了:我们被引诱去根据将理解当成一种作为正确用法之源的状态的神话,而错误地加以描述的我们语言游戏的其他那些方面究竟包含着什么。 这个例子重新回到了教一名学童把老师写下的一个数列接着写下去的情形。维特根斯坦把他现在要我们考虑的情形描述如下: 现在——按通常的判断——这名学童已掌握了这个自然数列。接下来我们教他写下别的整数系列,并使他在得到“+n”这种形式的指令时得以写下如下形式的数列: 0,n,2n,3n,等等 所以,在得到“+1”的指令时,他写下自然数系列。——假定我们做了一些练习,并让他一直加到1000。现在我们让这名学童在1000以后继续写这个数列(比如,+2)——他写出了1000,1004,1008,1012。 我们对他说:“看你做的!”——他不理解是怎么回事。我们说:“是让你加2,看看你是怎么开头的!”——他回答说:“是啊,难道有什么不对吗?我认为就是让我那么做的。”——或者假定他指着这个数列并且说:“可是,我是以同样的方式往下做的呀。” (《哲学研究》185) 维特根斯坦把这一情形描述为,这名学童对他所受训练的自然反应不同于我们:“此人自然会把我们的指令连同我们的解释理解为,我们应当这样理解这一指令:‘加2一直到1000,加4一直到2000,加6一直到3000,以此类推。’”(《哲学研究》185)他拿它同如下情形相比较:某人对指物姿势做出反应时,是沿着从指尖到手腕的方面看去,而不是相反。所以,这个例子向我们表现的是维特根斯坦早先描述过的一个“反常情形”(《哲学研究》141)。我们接受的训练或指导中,没有任何东西(以某种神秘的方式)强加了这条规则的某种特定的应用,但是,我们通常全都通过接下去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这条规则来对这种训练和这些指导做出反应。同样的训练、同样的指导,却给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185中描述的那名学童造成了完全不同的印象。这里涉及的,并不像克里普克所说的那样,是关于意义的怀疑论。宁可说,维特根斯坦是将这一反常情形作为一个比较的对象,以便澄清正常情形中的那些我们被引诱去误解的方面。这一反常情形尤其是被用于澄清,我以一种方式而非另一种方式(例如,正常地而非反常地)意指或理解“+2”这个指令是怎么回事情,以及是什么使得对这一指令的某一种而非另一种反应成为正确的。在两种情形下,我们要做的都是某种语法研究,而不是为我们的日常实践提供某种哲学注释或辩护。 那么,是什么使得“1000、1002、1004、1006……”成为对“加2”这个指令的正确反应呢?“如何确定在任一特定阶段要采取的正确步骤是什么呢?”(《哲学研究》186)对话者提到,“‘正确的步骤就是符合这一指令的步骤——就像所意指的那样’”(《哲学研究》186)。然而,问题是,这种意义到底是什么?我们给出这一指令时,肯定没有明白地想到1000、1002、1004、1006这些步骤;或者说,如果我们确实想到了的话,显然还有其他一些我们没有想到的步骤。而我们这里又被推回到了这样的诱惑:把意义或理解设想为业已预示了可对一个词所做的所有应用的一种状态。因为我们想说:“‘我的意思是,他应当在他写出的每一个数后面,写出下一个数;所有那些命题都依次随之而来。’”(《哲学研究》186)似乎只有通过诉求于这么一幅关于业已确定下来的无穷多个命题的图像,我们才能有意义地说,“1000、1002、1004、1006……”是对“加2”这个指令的正确反应,而“1000、1004、1008、1012……”则是对它的一个不正确的反应。 在紧接下来的下一个段落中,维特根斯坦指明,这里讨论的不是事实,而是事实的形式(我们概念的语法): “可是,我给出这个指令的时候,就已经知道他应当在1000后面写1002。”——当然是这样;而且你也可以说你当时意指的就是这个;只是你不应当让自己受到“知道”和“意指”这些词的语法的误导。 (《哲学研究》187,着重号为引用者所加) 我们想把这种知道或意指描画为这样一种活动,在其中“这一指令以其自身的方式业已经历了所有些步骤:所以,当你意指它时,你的心灵就跑到了前面去,在你的身体达到这一步或那一步之先,它就走过了所有的步骤”(《哲学研究》188)。我们觉得,某一反应之为正确的,这一说法本身就要求,答案“已经以某种独特的方式被预先确定、被预期到了”(《哲学研究》188)。但是,我们仍然“没有得到关于这种最高事实的模型”(《哲学研究》192);没有任何观念对应于我们用下面这些词想要表达的东西:“这一指令(像它被意指的那样),已完全确定下了从一个数到下一个数的每个步骤。”或者像维特根斯坦指出的,要是真有任何观念附加在这个词语之上的话,那也是完全平常的观念:存在着这样一种使用规则的经常性实践,在其中,每个人在同样的点上都会采取同样的步骤,或者存在着这样一些规则,它们为每一自变量确定下一个独一无二的值(例如,像“y=2x”那样,而不像“y>x”那样)。如果我们想要诉求于这种完全神秘的观念,即这些步骤以某种独特的方式——亦即以“只有这种意指活动才能预期实在”(《哲学研究》188)的方式——被确定下来了,那么,我们就不是在描述任何实际发生的事情,而毋宁说,存在着某种有关我们语言游戏的东西,使得这幅图像对于我们而言是十分自然的事情。 维特根斯坦做了如下这种通俗的比较,为的是把我们从这幅奇怪的图像中解救出来: 当你说“我当时已经知道……”时,其意思就像是:“假如我当时被问及,1000之后应当写什么数,我就应当回答‘1002’。”这一点我并不怀疑。毋宁说,这一假定跟下述说法属于同一类型:“假如他当时落入水中的话,我会跟着他跳下去。”——这么说来,你的观念的问题出在哪里呢? (《哲学研究》187) 维特根斯坦这里又把我们带回到了我们自己对这条规则做出反应的方式。我们可以说“我当时已经知道……”,但这些词并不是同神秘地预示未来的意指行动而是同我们使用一条规则的实践及我们被训练出来对它做出的反应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在使用这条规则的实践中所受的训练,使得我毫不犹豫地在每一新的点上做出行动。对被意指的反应和那名反常的学童实际做出的反应之间的冲突所形成的感觉,并非源自他的反应和这条规则本身的冲突,而是源自他的反应和我的反应之间的冲突。“我当时已经知道……”并不意味着,我的所有反应都必定以某种神秘的方式已经呈现或被预示了。宁可说,这些词是从构成“语言游戏之场景”的生活形式中获得其意义的;赋予它们以含义的,并不是伴随着它们的说出而生的东西,而是它们的用法嵌于其中的使用语言的实践;这些词所诉求的,乃是我的实践,而不是某种神秘的精神活动。 可是,到底什么使得“1000、1002、1004、1006……”成为正确的反应,仍然不是很清楚。我们难道不是已经同意,那名反常学童的反应,在某种解释之下,可以算作对“加2”这条规则的一种应用吗?要是这样的话,我们不是得同意,一名说话者所做的任何反应,在某种解释之下,都是符合这条规则的吗?我的反应可能同那名反常学童的反应相冲突,可它怎么就成了正确的反应、应当做出的反应?我们会再次感到,要使正确反应与不正确反应之间的对比有什么意义,就得诉求于这种观念:用法已预先以某种特别的方式确定下来了。维特根斯坦以下述方式来回应这种将意义概念当成神话的诱惑的死灰复燃:指出正确与不正确的区分如何实际奠基于正常反应与不正常反应联系于周围实践的不同方式。我们并不是在我们倾向于去找寻它的地方——在规则本身中,或者在某种伴随着规则的说出而生的东西中——找到这种区分的基础的,而是在环绕着这一指令被给出、对它的反应被做出的场景中找到它的。维特根斯坦将这些论点概括如下: 我要问:一条规则的表达方式——比如一块路标——同我的行动有何关系?这中间有什么样的关联?——哦,或许是这样:我被训练以特定的方式对这种记号做出反应,而现在我确实这样做出反应了。 但这只是给出了一种因果联系,说出我们此时按路标行进是如何发生的;而不是:这样按一块路标行进,实际在于什么。完全相反;我已进一步指明了,仅当存在着路标的某种经常性的用法、某种习惯,一个人才会按一块路标行进。 (《哲学研究》198) 把这些评论理解为关于遵守规则的某种理论,或者关于规则概念的某种分析,显然是很诱人的。然而,维特根斯坦本人却把这些观察刻画为“语法的”,作为“对‘遵守一条规则’这一表达式的一个注解”(《哲学研究》199)。因此,维特根斯坦在一条规则和一种实践之间建立起的这种关联,并不是作为对“一条规则”的概念进行哲学分析而提出的,而是用于描述可在我们语言游戏的结构及我们的概念实际起作用的方式中观察到的东西的。通过比较正常和反常情形,维特根斯坦使我们一方面得以克服我们说这条规则本身(它如何被意指的)必定以某种方式强加了它的某种特定用法的诱惑,另一方面得以认识到,一条规则与对它的某种应用之间的冲突,在于我们如此这般应用这条规则这一事实。这里,并未就关于一条规则的概念引出任何怀疑论危机。倒是表现出了这么一种企图,即,表明“我们由于未能理解一个词的用法,而认为它表达了一个奇特的过程”(《哲学研究》196)。这样做,是为了让我们看到,我们在虚构出关于某个“奇特过程”——即预示着未来的意指行动——的观念时弄出了一头怪物,以及事实上“并不涉及任何不同寻常的东西”(《哲学研究》94)。当我们察看遵守规则及教他人遵守规则的语言游戏实际包含着什么时,我们发现,说有这么一个过程,未来于其间被现在预示着,等于什么也没说;一条规则同其应用的关联,被当成是存在于我们使用它的实践中的。 在《哲学研究》201中,维特根斯坦这样写道: 这便是我们的悖论:没有任何行动过程可由一条规则决定,因为每一个行动过程都可被说成是符合一条规则的。回答是:如果每种东西都可被说成是符合这条规则的,则它也可被说成是违背这条规则的。因此,这里既没有符合也没有违背。 维特根斯坦这里所描述的悖论,不能理解为他就规则概念引出的某种怀疑论危机。宁可说,这一悖论涉及的是我们最初对如下这种发现所生的困惑:我们想用来描述规则与其应用的关联的那种关于“逻辑强制性”的观念,无法被赋予任何内容。对反常情形的探究向我们揭示出:存在着别的一些我们愿意称之为“规则的应用”的东西。我们一开始对这一发现的反应是:觉得它表明了一名说话者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可在某种解释之下被表明是正确的。维特根斯坦帮助我们看清,我们关于这种对于我们语言实践的秩序的威胁的感觉是空洞的。他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这种威胁,那便意味着,我们关于一条规则被正确地或不正确地应用的观念完结了。我们之所以能明白我们错了,就是因为我们的思考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我们人类生活形式的最为人熟知的方面之一,实际是不可能的。那种关于对我们日常关于规则和遵守规则的概念的某种怀疑论摧毁的感觉,远不构成什么悖论,而被用于将我们从如下这种突如其来的感觉中解放出来:在没有一个关于“逻辑强制性”的可行概念的情况下,说话者就可随心所欲地应用我们的规则。假如我们的思考把我们引入一个离奇的境地,要我们背离日常经验说:既没有对规则的符合,也没有对规则的违背,那么,我们便知道,我们已深深陷入误解之中了。 在《哲学研究》201的第二段落中,维特根斯坦接着指出了我们的误解: 由下面这个事实就可以看到,这里有着一个误解:我们在论证的过程中给出了一个又一个的解释;仿佛每一个解释都至少让我们获得片刻的满足,直到我们又想到另一个排在它之后的解释。 由《哲学研究》201开篇(前文已引用)的那种对迫在眉睫的混乱的恐惧所表达出的误解,也正是这样一种想法:假如规则本身并不强加一种应用,那么我们对它的使用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我们要看出这是一种误解,只需注意到:在讨论的过程中,我们会不断提出一些图像和规则,它们似乎确实要求或者确实会强加某种特定的用法,也就是说,它们似乎会满足我们对规则和应用间的“最高关联”的要求。只有当有人向我们指出,我们要准备承认一种不同用法作为规则或图像的应用时,我们才意识到以不同方式使用它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我们根本不会想到这些别的应用的可能性;我们只是以我们受训练的方式——亦即和我们使用它的实践符合一致的方式——应用图像或规则,没有什么东西会困扰我们。 因此,我们要看到,日常实践并不依赖于关于规则与其用法的神秘关联的错误观念,而只需注意到如下事实:我们日常关于语言规则的经验包含着关于规则必须如何被应用的感觉,这种感觉完全独立于上述观念。我们发现,在对规则及理解规则的概念进行哲学反思时,所构造出的关于逻辑强制性的观念,乃是一头怪物。这一发现,对我们遵守规则的实践的实际基础并未造成任何松动。我们关于“加2”规则的日常经验是,我们必须说出“1000、1002、1004、1006……”。关于规则本身中存在着某种强加这种应用的东西的观念,是空洞无物的,而这只是表明我们遵守规则的实践并不依赖于这种全然神秘的观念。我们教授和遵守规则的实践所揭示出来的东西是:“存在着一种并非是某种解释的、把握某条规则的方式”(《哲学研究》201),即是说,这种把握方式并不依赖于如何表述和选择关于这条规则之应用的假说。这种把握规则的方式只在于根据使用这条规则的实践,以我们受训练的方式对它做出反应。这种对规则的非反思的、实践的把握,“展现在我们称作于实际情形中‘遵守规则’和‘违背规则’的东西之中”(《哲学研究》201),亦即展现在我们实践范围内对规则做出反应的那些方式中。 在《哲学研究》202中,维特根斯坦将这些关于规则概念的语法观察,同是否可能存在私人规则或者是否可能“‘私人地’遵守规则”的问题,醒目地联系到了一起: 因此,“遵守规则”也是一项实践。而认为一个人在遵守一条规则,并不是遵守一条规则。因而,不可能“私人地”遵守一条规则:否则的话,认为一个人在遵守一条规则,就和遵守这条规则没什么两样了。 这条评论显然非常简短,而对它的解释,必定有赖于对那些将话题引向这里的评论的解释。所以,按照前文的叙述,我想把《哲学研究》202理解为对关于规则的语法的一个注解。我们已看到,一幅图像或一条规则同其应用的关联,在于这样的事实:存在着一项使用它的实践。所以,规则概念的语法,将它同一种独特的活动型式或生活形式,而不是任何在规则使用者的“心灵中”出现的东西,联系了起来。因此,关于一条规则的概念,本质上是同关于参与进使用它的实践中的观念联系起来的,而无关乎遵守或支配一条规则时的那些独特的心理伴随物。构成一个人遵守或违背一条规则的行动之基础的,并不是遵守它时的心理伴随物(即认为这个人在遵守它),而是环绕着这种行动的东西。缺了这些周遭背景,关于遵守或违背一条规则的概念,就完全是空洞的;因为,并不是任何此刻出现,或者“在心灵中”出现的东西,而是存在着的某种特定的实践形式,赋予了关于一条规则的概念的内容。不过,要想弄懂关于一条私人规则(亦即,同使用它的实践无关的一条规则)的观念的意思,我们也只有诉诸遵守规则时的心理伴随物,而这些东西和规则概念的语法没有什么联系。要是诉求于遵守规则时的心理伴随物,我们就无法将认为你在遵守规则和实际在遵守规则区别开来,因为这一区分是基于使用规则的实践的。关于一条处在纯私人领域、完全同实践领域隔离开的规则的观念,纯粹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规则概念总归是关于某个特定实践形式的概念。(在下一章中,我将争辩说,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243及以后的段落中关于私人语言观念的讨论,提出了一个不同于这里提出的问题:亦即,一个心理学概念是否可基于内省加以定义。)
维特根斯坦与《哲学研究》——规则与其应用的关联
书名: 维特根斯坦与《哲学研究》
作者: [英] M·麦金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译者: 李国山
出版年: 2007-3
页数: 260
定价: 20.00元
装帧: 平装
丛书: 劳特里奇哲学指南丛书
ISBN: 9787563364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