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看,克里普克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发现的怀疑主义论证。我们很自然会假定,在学习加法运算时,我是以如下方式掌握加法规则的:我接下去遵守这条规则的意向,会在无穷多的新情形中,为随后的加法题确定一个独一无二的答案。尤其是,我们自然会假定,当我对“68+57=?”这道题给出“125”这个答案时,我是在按照加法规则同我先前使用“+”的意向保持一致。我先前用“+”意指加法的意向,确定“125”作为正确的答案,作为我应当给出的答案,即便我以前从未明白地考虑过这个特定的情形,即便我以前从未加过大于56的数。 现在的问题是,就我先前关于“+”这个记号的意向而言,使之成为根据加法规则使用这一记号的意向的东西究竟是什么。换言之,是什么东西促使我以“+”意指加法?或者再换一种说法,就我先前的意向而言,是什么样一种东西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即我实际上想要以这样一种方式使用“+”,使得“68+57=?”的正确答案实际上是“5”,从而在给出“125”这个答案时,我实际上改变了我用“+”意指的东西?毕竟,我们都同意,我从未明白地给自己任何关于这一特定的和的指令,而且也同意,这个和包含着比我先前所加过的数都要大的数。我最多是想以同样的方式继续使用“+”,或者在每一新情形下应用同样的函数,但问题是,这里当作同样的东西的是什么。因为怀疑论者会指出,我只是给自己举出了有限数量的表示这一函数的例子,这些例子全只包含小于57的数,而且这一有限数量的例子是同我以“+”意指任何有限数目的函数相一致的。没有任何东西会排除如下这种可能性:我想用“加”和“+”指谓一个克里普克称之为“quus”,并以“⊕”这个记号代表的函数,其定义如下: 如果x,y<57,则x⊕y=x+y 否则,x⊕y=5 假如怀疑论者是对的,则不存在任何关于我过去的意向或过去的演算的事实,来确定或构成我以“+”意指一个函数而不是另一个。克里普克下一步想表明,在确立下来这些之后,怀疑论者的论证必定会变得更为一般化。因为,假如不存在关于我过去的意向或行为的事实来决定我用“+”意指哪个函数的话,那么,同样也不存在任何关于我当下的意向或行为的事实来确定我现在用“+”意指哪一个函数。因为,最终出现的怀疑论难题是,我们无论现在还是过去都无法赋予以“+”意指一个函数而不是另一个这一观念以任何内容。意指一个函数而不是另一个——这样一个概念,已被表明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没有什么东西表明我对“68+57=?”这道题应该给出的答案是“125”,而不是“5”,也没有什么东西表明我以这种方式而不是另一种方式给出答案是正当的。每一可能答案均和某个可能的函数相一致,因此,说任何一个答案是正确答案都完全是空洞无益的。 克里普克很快便破除了这样的想法:我们可以这样来摆脱怀疑论难题,即构造出这样一种指令,它依据别的规则来指明加法规则如何应用到新的情形中去,例如,通过使用计数规则为加法提出一种十进制算法。问题是,我在给自己提出关于加法规则的指令时,无论用到什么样的进一步规则,都永远存在这样的问题,即这进一步的规则本身如何加以应用。克里普克表明,总是存在着一种解释附加规则的方式,这种方式会使其应用,同任何关于原有规则的可能解释协调一致起来。用来解释规则的规则,并不能把我们带得更远。这一问题也不仅限于数学的情形。对于我的语言中的任何一个词,我们都可以就我用它意指什么提出一些可供选择的解释来,这些解释既同我过去对它的使用,又同我会给自己的任何明白指令协调一致。克里普克把怀疑主义论证总结如下: 这便是怀疑主义悖论。当我以一种方式而不是另一种方式,对像“68+57”这样一个问题作答时,我无法表明一种回答是正当的而另一种是不正当的。由于我们无法回答假定我意指的是quus的怀疑论者,所以就不存在任何有关我的事实,可用于区分开我之意指plus和我之意指quus。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有关我的事实,可用于区分开我以“plus”意指一个确定的函数(这决定着我在新情形下的回答)和我什么东西也不意指。 (《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及私人语言》,克里普克,第21页) 克里普克认为维特根斯坦提出了一条摆脱这一悖论的途径,并称之为一种“怀疑论的解答”。他如此称呼它,表明他相信,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解释,一开始就对怀疑论者做出了这样的让步:不存在任何有关我的事实,构成我之用“plus”意指加法的本质,并事先决定我应当做什么,以同这种意义保持一致。克里普克表明,由此似乎会引出的那一不可容忍的悖论之所以会出现,仅仅是因为我们错误地坚持以关于意义的某种真值条件构想的模型来理解“我用‘+’意指加法”的意义,而这?构想假定,一个句子的意义是由一种指明要使其为真必定会发生什么事实的条件所赋予的。因为,如果我们假定一个句子的意义是由其真值条件赋予的,那么便可从怀疑论者的发现中推知,不存在任何有关我的事实,将我用一个词意指某种特定的东西同我什么也不意指区分开来,以及任何具备“A用‘—’意指……”形式的句子,往最好里说是假的,往最坏里说就是无意义的。按克里普克的说法,维特根斯坦的主张是,在接受怀疑论者的悖论——即不存在任何构成我之用一个词意指某物的内在或外在事实——的同时,只要采纳一种关于意义的可断定性条件模型——它假定,一个句子的意义是由它在其下可被断定的那些条件赋予的——我们便可避免这一悖论。 这样,克里普克便认为,维特根斯坦对怀疑主义悖论的回应表明他从一种关于意义的真值条件解释(就如他在《逻辑哲学论》中所主张的)转向了一种基于可断定性条件的关于意义的解释。克里普克声称,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主张句子的意义有两个方面。首先,必定存在着该句子在其下被适当断定(或否定)的条件;其次,断定(和否定)该句子的这种实践,必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解释的第一部分,是我们所熟悉的,这从(例如)由逻辑实证主义者提出的关于意义的证实主义解释中就可看出来。克里普克认为,这一解释的第二部分——即对断定这个句子在我们生活中所发挥作用的强调——才是维特根斯坦与众不同的原创。根据这种解释,为赋予具备“我用‘+’意指加法”、“琼斯用‘+’意指加法”等形式的断定以意义,所需要的是:“存在着可大致列举的一些情境,在这些情境下,它们是合法地可断定的,以及在这些条件下对它们做出断定的语言游戏在我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某种作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及私人语言》,克里普克,第78页)根据这种解释,只要“勿需假定‘事实对应于’这些断定”(同前书,第78页),则由怀疑论者的发现所引出的那些悖谬的、自相矛盾的结论就可以避免了。 克里普克在《哲学研究》中发现的这种关于我们语言游戏的解释,包含着存在于意义的第一人称归属与第二人称归属之间的某种不对称性。在克里普克看来,维特根斯坦认为,如下这种情况乃是我们语言游戏的一部分:一名说话者可不经任何辩护地顺从他个人的偏好,以一种而不是另一种方式对每一个应用某个词的用法规则的新情形做出反应。如果我们仅限于孤立地观察某一个人,那么怀疑主义论证留给我们教益就是:可说的就只有这些了。不存在有关被孤立地考虑的个体的任何事实,使得他就这条规则如何被应用于每一新情形所做出的盲目反应,成为正确的或不正确的。“如果我们孤立地考虑某一个人,那么,我们所能说的只是,我们的日常实践容许他以这条规则打动他的那种方式去应用它。”(同前书,第88页) 只有当我们把个体放在同更大的说话者共同体的联系中加以考虑的时候,作为我们关于意义或遵守规则的日常概念的一个本质部分的规范性因素——亦即,在一个词的正确与不正确使用之间的区分,或者在一条规则的正确应用与不正确应用之间的区分——才加入进来。我断定另一名说话者以“+”意指加法所需的可断定性条件,有赖于对方对特定的加法题的回答是否与我倾向给出的回答相一致,或者有赖于我们的回答是否偶尔不一致,有赖于我是否可以把对方解释为至少是遵循着正当的程序的。在对方的回答与我的回答出现莫名其妙的不一致的情形下,我会否认他掌握了加法规则,或者否认他是在用“+”意指加法。假如单个说话者的回答总体上不一致,克里普克也同意,把意义归属于他人的这样一种实践是没有什么意思的。然而,无情的事实是,在回答新的加法题时,人们(大致)是彼此协调一致的,而在回答方面符合一致这样一个背景,则赋予了我们的语言游戏以意义。任何一名个体说话者,只要他对特定的加法题的回答,在足够多的情形中,同更大共同体成员的答案符合一致,那么他就被视作业已掌握加法概念,或者被视作是用“+”意指加法。通过了这种检测的个体,会被视为该共同体的成员,并有资格参与无以计数的日常活动,这些活动就包含着这种数学技法的应用。 克里普克十分小心地强调指出,他于维特根斯坦那里找到的、关于我们语言游戏的解释不能被理解为给出了关于正确遵守规则在于什么的定义。他写道: 维特根斯坦的理论是关于可断定性条件的,这一点值得强调。维特根斯坦的理论,不应被混同于如下这种理论:对于任何m和n而言,我们以“plus”意指的这种函数的值,(根据定义)乃是(几乎)所有语言共同体都会作为一个答案给出的那个值。这样一种理论,会是关于如下这些断定的真值条件的理论:“我们用‘plus’意指如此这般的一个函数”,或者,“我们用‘plus’意指一个函数,当把68和57作为自变量代入其中时,便会得到125这个值”。 (《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及私人语言》,克里普克,第111页) 克里普克认为维特根斯坦接受了怀疑主义悖论,但这一主张的关键之点在于,我们不能说,他提供了一种关于说某一特定的回答是正确的是怎么回事的解释。维特根斯坦到?被当成是在描述我们的语言游戏及其在我们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是被当成是承认我们玩这种游戏的意义,这有赖于答案的普遍一致性这样一个无情的、偶然的事实。我们所能说的只是,在我们的共同体中,我们称“125”为“68+57=?”的正确答案;说它就是正确的答案,这已被表明是空洞不实的。 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关于遵守规则的评论的解释,引来了广泛的批评。如下这些论题均被热烈地争论着:在维特根斯坦的评论中,是否可以找到一种怀疑主义论证?如果有的话,它是否是针对意义这个概念,而不是针对某种关于意义的哲学理论的(例如,针对这样一种有时被称作柏拉图主义的观点:意义乃是决定或表明一个词如何被应用的抽象实体)?维特根斯坦是否对这种悖论提出了一种怀疑主义解答?以及,他所提出的关于意义和遵守规则的解释,是否有赖于同语言使用者共同体符合一致这一观念?许多评论者一致认为,克里普克归于维特根斯坦的那种对悖论的怀疑主义解答,作为对“意义”或“遵守一条规则”这些概念的解释,本身就是完全不令人满意的。不过,对克里普克的这些批评大都表现出了和他一样的总体感觉,即我们必须在维特根斯坦的零散而不系统的评论背后,找寻一种关于意义或遵守规则是怎么回事的统一划齐的解释。于是,把《哲学研究》138—242解读为提供了一种关于意义和遵守规则的理论的这样一种诱惑,为随着克里普克关于这些段落的解释而来的许多结论提供了一个框架。 然而,有些评论者则以一种更彻底的方式反对克里普克。他们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克里普克没有正当理由把维特根斯坦的涉及甚广的评论,转化成多少带有系统性的关于意义或者(按克里普克的解释)对意义的谈论如何可能的解释。例如,约翰•麦克道尔就注意到了存在于这种解释风格与维特根斯坦公开宣称的哲学目标之间的张力: 如果我们认为,维特根斯坦通过诉求于被当成是可用不预先假定意义和理解的术语加以描述的人类互动,提出了关于意义和理解如何可能的建构性哲学解释,那么我们就是在公然违背他的这样一种明确观点:哲学不包含任何学说、任何实质性的主张。 (“维特根斯坦论遵守一条规则”,麦克道尔,第51页) 戈尔登•巴克同样意识到,我们需把维特根斯坦的评论理解为,通过做某种事情而不是通过提供一种关于意义和遵守规则的理论去消除围绕意义、规则和理解这样一些概念而生的哲学谜团: 维特根斯坦认为,(他的)所有观察都是对我们解释和使用“一条规则”和“遵守一条规则”这些表达式的实践的、为人熟知的方面的无可置疑的描述。它们加在一起是要为何谓遵守规则提供一个综观。这一尝试要是成功了,就是一项和任何一种关于遵守规则的理论的构建一样确实的成就。通过破除以为任何东西都需要理论解释的幻觉,它预先抢占了由任何可能的关于遵守规则的理论占据的地盘。 (《维特根斯坦》:规则、语法及必然性》,巴克,第57—58页) 本章接下来对《哲学研究》138—242的阐释,很大程度上是同情于上述这种对克里普克的更彻底拒斥的主张的。尽管克里普克的阐释提供了一种对维特根斯坦文本的富有启发性的解读,但我相信,他的如下直觉或多或少是正确的:即他对某种怀疑主义论证的清晰表述以及对关于遵守规则概念的某种哲学分析的构建,在某种意义上是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目标相冲突的。在将维特根斯坦的评论转化为关于某个明确的哲学问题及其解答的清晰表述时,克里普克必然会清除掉一种语法研究的观念的所有痕迹,而我前面已经表明,这种观念乃是如何解读维特根斯坦作品的关键所在。由于忽略了维特根斯坦关于其哲学方法的技法及目标的构想,并将一种异质结构强加于维特根斯坦的评论,克里普克未能触及维特根斯坦对关于语言、规则、意义及理解的根本性哲学偏见的回应的真实本性。
维特根斯坦与《哲学研究》——克里普克论维特根斯坦及遵守规则
书名: 维特根斯坦与《哲学研究》
作者: [英] M·麦金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译者: 李国山
出版年: 2007-3
页数: 260
定价: 20.00元
装帧: 平装
丛书: 劳特里奇哲学指南丛书
ISBN: 9787563364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