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上海户口赔偿竟大减 事后万菊生得知,68664?郾20元的仲裁结果,是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标准的通知》而作出的。他费了很大力气才找到了这个通知。 为切实维护在用人单位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劳动力)在遭受工伤事故后获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的权利,经研究决定,在本市未实施工伤保障社会统筹的情况下,对他们的工伤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别为7000元和60000元。 二、外地劳动力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伤残补偿金标准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的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三、外地劳动力因工致残一级至十级,且返回户口所在地的,由用人单位另支付一次性生活、医疗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一级致残60000元,二级致残50000元,三级致残40000元,四级致残30000元,五级致残20000元,六级致残10000元,七级致残8000元,八级致残6000元,九级致残4000元,十级致残2000元。 四、外地劳动力因工致残后需要装假肢、镶牙、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审核,其购置、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五、用人单位为外地劳动力投保商业性工伤保险的,如赔偿金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一次性生活、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待遇在2000年12月1日前尚未按原规定支付的,其工伤待遇标准按本通知实行。 万菊生直觉这是一个有问题的通知,但又说不清问题在哪里。拿着这个通知,他四处求教,并找到了周立太。 周立太仔细研读了这份通知后,觉得有信心为万菊生说理。一个天气阴沉的下午,他曾对着记者拍案:“这不是明摆着的事吗?这个通知是在明显地歧视外地人嘛!”法律不能有歧视,这是作为律师的第一直觉。 周立太简单地算了一下:按照这个通知,万菊生获得的赔偿是一次性伤残补偿金42000元,再加上他要返回老家的补助费30000元,共计是72000元;但如果他是上海人,按照劳动部的试行办法计算,他应该得到按月发给的伤残抚恤金共计453600元,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75元,合计就是467775元。仅以此两项对比,因户籍不同,赔偿款就相差近40万!如果再加上其他的项目,那就差得更多了。 “这哪有什么道理,这不是欺负人吗?我不觉得上海在法律上有什么特权,尽管它的确很强大,也很有势力。但也不会特殊到特别行政区的地步。即便是特别行政区还有个基本法呢。”面对如此对生命公然歧视的做法,周立太激动地谴责起“上海”来。 周立太进一步分析了其不合理之处: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省级部门有权调整的范围界定在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并不包括丧葬费、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一次性补偿金等项目。 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发放的,必然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授权省级部门随时调整目的还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这个做法首先从本意上就歪曲了这个精神,将工伤事故的赔偿做了一次性并且是硬性的规定,使得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已经细化了的赔偿项目简单化、固定化了。其次,它超越了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也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显然是违法的。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个政府机关,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怎么有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此权力属于上海市的民意机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机关中的一个部门以通知的形式随意调整国家劳动部的规定内容,这不符合法制精神。 后来,为了证实周立太的话,有记者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页上进行了查询。查询的结果却令人更加感到震惊。 原来,上海市已经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此办法就是配合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好像先前他们的说法并不正确。但是,待仔细阅读了这个办法之后,发现其第64条赫然规定“本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这句话,无疑是说外来劳动者不能适用这个配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而制定的办法。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是2002年7月2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4年8月30日又进行了修订。这个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为什么有这样对外地人和本地人区别对待的规定?记者试图采访有关人员,但无一例外三缄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