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的指示 随着周立太调查的逐步深入,他很快发现了问题的所在。 原来,就在冯成杨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的前一个月,深圳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发布了一个来访纪要。这份纪要披露了2000年4月26日深圳市副市长宋鹤(化名)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办接访室接待了来访群众的情况,且涉及了工伤事故处理的问题: 市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纪要 第6期 深圳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二○○○年五月十二日 宋鹤同志接待来访群众纪要 4月26日(星期三)下午,副市长宋鹤在市委市政府信访办接访室接待了来访群众。陪同接待的有市劳动局、环保局、交管局、社保局,南油集团、光大木材公司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纪要如下: 一、关于企业员工反映工伤事故认定受理单位的问题 近来,部分企业员工多次上访,反映今年1月1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认定的受理单位不明,多次往返劳动局和社保局都得不到处理。宋鹤同志指出,立法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群众利益。行政执法要严格依法,同时也要考虑群众利益。不能因为部门扯皮,让老百姓来回跑。 关于工伤事故认定受理单位问题,要根据2000年1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解决:(1)1月11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市社保机构受理。(2)1月11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市劳动部门受理,但未作出认定的,由市劳动部门移交并协助市社保机构处理;未向劳动部门提出,要求现在进行工伤认定、理赔的,应直接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由市社保机构受理。(3)宝安、龙岗两区参照上述原则处理。(4)如发生受理主体资格诉讼,劳动部门应协助应诉。 以上事项由市劳动局、社保局负责落实。 …… 市长们的一举一动向来都是媒体追逐报道的热点。当地的市委机关报《深圳特区报》很快专门配发了专题报道,大幅标题非常醒目。 副市长宋鹤在接待群众来访时重申 工伤事故由市社保局受理 深圳特区报(记者张华文)昨天下午,深圳市副市长宋鹤在市信访办就近来市民反映较强烈的信访问题接待了来访群众。 今年1月重新修订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2000年1月11日起,有关工伤投诉的受理、认定、待遇理赔等问题,均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市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此项业务。因为有些群众对此项变动不够了解,所以才会产生一定的误解。宋鹤向陪同接访的市劳动局、市社保局等有关方面负责人提出,以1月11日为界划分,凡此日之后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市社保局受理;凡此日之前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市劳动局受理,但未作出认定的,由市劳动局移交社保局并协助其处理,如未向市劳动局投诉,现在提出要进行工伤认定、理赔的,应直接向市社保局提出并由其受理。 …… 周立太分析认为,条例无论怎样修订,关键词还是“工伤保险”这几个字。 也就是说,只有上了工伤保险的案件才属于社保局处理。像冯成杨这样没有上工伤保险的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了,与该条例无关,理应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来处理,走调解、仲裁、诉讼之路了。 冯成杨的意外事件发生在宋鹤副市长的讲话之后,正是这个“市长指示”,使宝安、龙岗两区的工伤赔偿案件处理遇到了麻烦,劳动部门和社保部门互相推诿,各执一词,使许多像冯成杨一样的伤残民工告状无门,有冤难诉。 周立太分析说,必须承认宋副市长这样做的好心,但他显然误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的性质。正如他所说的那样:“立法是为了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群众利益。行政执法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群众利益。不能因为部门之间互相扯皮,让老百姓来回跑”。 周立太称副市长语出惊人--“宝安、龙岗两区参照上述原则处理”。众所周知,《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就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只是经济特区,不包括宝安、龙岗两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问题的复函》(常办[1995]秘字第233号)的规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在非经济特区宝安、龙岗两区实施时,如果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应适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的法规与广东省的法规就维护冯成杨利益方面的问题存在着冲突,那么对于深圳地方法规和广东省的条例,应该适用哪一个呢?很显然,按照《立法法》的精神应该适用省条例而不是《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 而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47条的规定,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所以,宋副市长的这个讲话是有矛盾的。宝安、龙岗两区不但不能按照特区条例执行,更不能按照宋市长错误推导出的“上述原则”来处理了。 冯成杨找劳动部门的时候,劳动部门就是以复印的“来访纪要”来答复的。找社保局时,社保局也是拿出了宋副市长“来访纪要”对抗。